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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合體承包模式
當工程項目規模巨大或技術復雜,以及承包市場競爭激烈,由一家公司總承包有困難時,可以由幾家公司聯合起來成立聯合體(Joint Venture,簡稱JV)去競爭承攬工程建設任務,以發揮各公司的特長和優勢。聯合體通常由一家或幾家公司發起,經過協商確定各自投入聯合體的資金份額、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及人員數量等,簽署聯合體章程,建立聯合體組織機構,產生聯合體代表,以聯合體的名義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采用聯合體承包模式的特點:
(1)對業主而言,與總分包模式相同,合同結構簡單,組織協調工作量小,而且有利于工程造價和建設工期的控制。
(2)對聯合體而言,可以集中各成員單位在資金、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克服單一公司力不能及的困難,不僅增強了競爭能力,同時也增強了抗風險能力。
(四)合作體承包模式
當工程項目包含工程類型多、數量大,或專業配套需要時,一家公司無力實行總承包,而業主又希望承包方有一個統一的協調組織時,就可能產生幾家公司自愿結成合作伙伴,成立一個合作體,以合作體的名義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意向合同(也稱基本合同)達成協議后,各公司再分別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作體的統一計劃、指揮和協調下完成承包任務。
采用合作體承包模式的特點:
(1)業主的組織協調工作量小,但風險較大。由于承包單位是一個合作體,各公司之間能相互協調,從而減少了業主的組織協調工作量。但當合作體內某一家公司倒閉破產時,其他成員單位及合作體機構不承擔項目合同的經濟責任,這一風險將由業主承擔。
(2)各承包商之間既有合作的愿望,又不愿意組成聯合體。參加合作體的各成員單位都沒有與建設任務相適應的力量,都想利用合作體增強總體實力。他們之間既有合作的愿望,但又出于自主性的要求,或彼此之間信任度不夠,不采取聯合體的捆綁式經營方式。
(五)EPC承包模式
EPC承包也可稱為項目總承包,是指一家總承包商或承包商聯合體對整個工程的設計(Engineering)、材料設備采購(Procurement)、工程施工(Construction)實行全面、全過程的"交鑰匙"承包。
由于工程項目本身具有實施時間長、合同各方關系復雜及一次性等特點,使得業主需要獲得全面服務,業主更多的是要求承包商提供工程項目的一攬子解決方案。從另一角度看,絕大多數的業主投資某一項目的目的是為了獲得經濟效益(雖然有時也考慮政治影響),其投資的前提是基于項目的一個固定投資額和開始投產的確定時間。只要在預計的投資金額和投產時間范圍內,業主就會盈利。對業主來說,該項目就是可行的。因此,業主希望承包商的投標價格是固定不變的包干總價,并將工程實施過程中的絕大部分風險讓承包商來承擔。于是,在實踐中就逐漸出現了EPC承包模式。
采用EPC承包模式的特點:
(1)業主的組織協調工作量少,但合同管理難度大。由于業主只與總承包商簽訂合同,合同數量少,使得業主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量小。但由于合同條款不易準確確定,容易造成較多的合同糾紛,因而合同管理的難度一般較大。
(2)有利于控制工程造價。由于總包合同價格可以較早確定,業主可以承擔較少風險。
(3)有利于縮短建設工期。由于設計與施工由一個單位統籌安排,使兩個階段能夠有機地融合,一般均能做到設計階段與施工階段的相互搭接。
(4)對總承包商而言,責任重、風險大,需要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當然,獲得高額利潤的潛力也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