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合同爭議的解決:和解;調解(民間調解、仲裁機構調解、法庭調解);仲裁;訴訟;
102、建筑許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資格許可;
103、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具備如下條件:已辦理工程用地手續;在城市規劃區劃內,已取得規劃許可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確定建筑施工單位;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3個月內組織施工;因故不能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自中止施工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恢復施工前應當報驗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105、從業資格制度包括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單位資質制度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制度;
106、企業單位條件要求: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金;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7、建筑工程發包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建筑工程發包分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原則;
108、招標投標法規定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從安全的項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貸款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109、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110、投標文件的重大偏差: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投標文件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投標文件載明的如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栓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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