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建筑市場改革步伐的加快,要求對工程造價的管理由政府向業主轉移。特別是隨著國有建設項目投入比例逐步下降,政府管理也逐漸變為以宏觀調控為主,以微觀管理為輔。近幾年,我國相繼出臺了《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計價管理條例》、《合同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等法律法規。這些都是為政府退出造價領域的微觀管理做出的準備。但建設工程造價真正發展為由政府管理到業主管理,還需要許多的配套政策及措施出臺。由于政府的退出,工程造價的計價模式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先有合同條件,再根據合同條件確定工程量,根據業主確定好的工程量由投標人自由組價,公開、公正、公平地競爭。在這樣一個背景下,政府出臺的政策大都是為了保護出資方的利益,希望出資方少花錢多辦事。
對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實施,多數人的觀點是給施工單位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發展機遇,而實際上清單計價對業主(即招標方)同樣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業主如何應對好清單計價模式所帶來的改革,如何利用好掌控投資的主動權,是擺在業主面前的一個新課題。
在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后,業主將按相應的規則計算工程量并編制工程量清單,其對造價的管理也從過去的宏觀管理向以量為主體的微觀管理轉變,如此才能滿足招標投標競爭定價和經評審合理低價中標的要求。對于業主來說,在保質保量完成工程任務的前提下,首先要考慮的就是節約投資,既要保證最低最簡單的支付,還要保證在一定條件下支付單價和施工工期不能變化。業主管理造價的目的是提前了解購買者價格,并對此價格從可行性研究開始就進行管理和控制,同時要知道此價格是不是與生產者成本接近,這要求業主進行建筑成本分項方案估算,對設計階段的設計概算、招投標階段的招標文件、標底及評標辦法形成合同條款、在施工過程中的計量支付、竣工結算直到最后的工程竣工決算等進行全過程造價管理。
下面就業主在招投標階段的造價管理進行一些探討。招投標階段的造價管理主要從前期可行性研究開始到招投標簽訂施工合同為止,主要是為了生成合同。在此階段,業主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考慮工程造價管理的合同形式
這就要求業主通過可行性研究確定投資估算,同時在能夠承擔的資金范圍內進行設計、施工及交付。這時業主就得確定能夠承擔的風險及管理能力,風險與管理是相對的,管理能力越強,控制力越大,風險就越小。
二、確定采用的管理模式
管理模式不同,管理的方式就有所不同,承擔的風險就不同。在國際上通用的管理模式有:設計-采購-施工交鑰匙模式;設計-建造模式;單獨的設計、管理、施工分開的模式等。其中風險最大的是設計-采購-施工交鑰匙模式,這種模式對業主的管理能力要求不高。風險最小的是單獨的設計、管理、施工分開的模式,但對業主的管理能力要求非常高,業主必須有一支管理能力很強的管理隊伍。
三、在設計階段就得控制設計概算,不能突破投資估算
設計也是分級的,有初步設計、擴大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業主完全有必要明確設計范圍及細度,施工招投標在設計的任何階段都有可能進行,設計越細,控制力度相對越大,這對業主采用什么樣的合同模式,什么樣的清單模式,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和風險就有直接的關系。國際通行的合同模式有: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可調價合同等。
采用哪種合同形式需要根據業主愿意承擔多大的風險、有什么樣的管理能力來決定。如果設計文件詳細,業主又不想承擔過多的風險,這時采用基于準確工程量清單的總價合同比較適合,這也正是我國大力推行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的清單模式。合同模式確定后,招標文件中必須要有基于施工圖紙的準確工程量,同時要承擔工程量清單中具體量的風險。
四、業主必須根據合同模式,確定適應本工程的評標辦法
評標辦法對業主選擇最優的承包人起著很大的作用。目前,國內各地區常用的評標辦法有以下幾種: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兩階段評標法、平均值評標法和A+B值法等。評標辦法的設置從某種意義上規定了投標人的報價行為,在各個方面限制了投標人的不合理或不平衡報價,使報價在公開、公正、公平的行為下進行。具體采用什么樣的評標辦法,就得從招標人需求、建筑工程特征以及合同方式綜合考慮。在清單模式下,應用比較廣泛的就是綜合評估法,這種辦法評比范圍廣,細化程度高,能夠較好地保證業主要求的質量、工期等實質性要求和工程造價之間的關系。這樣對于業主來說,花相對較少的資金和時間,可以保證得到最好的結果。業主采用此種評標辦法的目的就是要達到與承包方簽訂承擔最小風險,支出最少的投資,同時滿足質量、工期的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