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指數的編制
從理論上說,綜合指數是計算總指數的比較理想的形式,因為它不僅可以反映事物變動的方向與程度,而且可以用分子與分母的差額直接反映事物變動的實際經濟效果。然而,在利用派氏公式計算質量指標指數時,需要掌握Σp0q1(基期價格乘報告期數量之積的和),這是比較困難的。而相比而言,基期和報告期的費用總值(Σp0q0,Σp1q1)卻是比較容易獲得的資料。因此,我們就可以在不違反綜合指數的一般原則的前提下,改變公式的形式而不改變公式的實質,利用容易掌握的資料來推算不容易掌握的資料,進而再計算指數,在這種背景下所計算的指數即為平均數指數。利用派氏綜合指數進行變形后計算得出的平均數指數稱為加權調和平均數指數。其計算過程如下:
設Kp=p1/p0表示個體價格指數,則派氏綜合指數可以表示為:
根據加權調和平均數指數的推導公式,可得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指數的編制如下(由于計劃利潤率不會變化,可以認為其個體價格指數為1):
依據上述公式計算得出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指數與傳統的計算方法相比,在同度量因素的選擇上更為科學合理,計算方式更加符合統計學的原理,計算結果更能準確地反映出實際的要素價格波動,對工程造價的計價過程尤其是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推廣后的工程投標報價的編制過程有著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