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以及有關的規章對于重新招標的情形規定比較明確,但是筆者想就一案例進一步討論有關問題。
案例:在某地的一次開標活動中,截至投標截止時間共有三名投標人遞交了投標文件,經檢查有一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那么,這種情形是否應當重新招標?
觀點一:根據七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因此招標人應當拒收密封不符合要求的投標文件,這樣投標人不足三家,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的規定,這種情形應當重新招標。
觀點二: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六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的規定,在投標截止時間以前,招標人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是三份,因此雖然有一份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但是在明確后還是要開封宣讀,密封不符合要求的投標文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進入評審。
筆者認為,對于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這一情形的判定是沒有疑義的,而且按照常理,對于一份無效的投標文件,拆封、宣讀其實際意義也不大,而問題的關鍵在于對投標人這一概念的正確理解。所謂投標人應當是指在投標截止后,未撤回投標文件的,也就是有明確投標意向的投標單位,而在此前參加報名和資格審查直至領取招標文件的投標單位,因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尚不能明確其投標意向的都應當稱之為潛在投標人。《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其本意是認為如果有投標意向的投標單位都不足三家的話,不能構成有效的競爭,失去招標的意義。在該工程的開標活動中,截至投標截止時間,遞交了投標文件、明確其投標意向的投標人確有三家,符合了法定的要求,所以可以開標、評標,至于因為其中一投標人因其投標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被認定為無效投標文件后,有效的投標人不足三家,則可以根據七部委1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的要求,由評標委員會對剩下的兩名投標人進行評審,如果具備競爭性則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沒有競爭性則可以否決全部投標,由招標人組織重新招標。
筆者認為,上述的第二種做法才是符合《招標投標法》原旨的,輕易全部重新招標,不僅延誤了招標人的時間,也給投標人帶來了損失,加大了招標成本。
以上只是筆者一家之言,希望就此與業內人士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