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發布了關于修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的決定,涉及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執業注冊等諸多方面。主要內容如下:
涉及《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主要部分
注冊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和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
原第四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全國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并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管理平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實施本行政區域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
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印制;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分別印制。
原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原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刪去第二款第四項。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申請延續注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對其前一個注冊的工作業績進行承諾,并由注冊機關調查核實。”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協助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并可以獨立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制;
(二)建設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編制;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
涉及《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主要部分
原第九條第三項改為第二項,其中的“造價工程師”修改為“一級造價工程師”。
原第九條第四項改為第三項,修改為:“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合計不少于10人;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原第十條第三項改為第二項,修改為:“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合計不少于4人;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3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原第十三條修改為:“企業在申請工程造價咨詢甲級(或乙級)資質,以及在資質延續、變更時,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申請書(含企業法定代表人承諾書);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企業開具的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發票和對應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如發票能體現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可不提供對應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需提供);
(五)企業營業執照。
企業在申請工程造價咨詢甲級(或乙級)資質,以及在資質延續、變更時,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并由資質許可機關調查核實:
(一)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增值稅;
(三)企業為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繳納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原第十九條第三款中的“5000萬元”修改為“2億元”。
原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由資質許可機關在官網發布信息。”
原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于修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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