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發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月26日,國務院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
為防控疫情、切斷病毒的傳播途徑,盡可能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目前,疫情最嚴重的湖北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13日;多地人社部門或住建部門要求新建項目和節前停工的在建項目不得在2月9日24時前開工、復工。這對建筑企業(后文簡稱“承包人”)的正常生產和施工合同履行可能造成一定影響,建筑企業應當如何有效應對當前嚴峻的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
一、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1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肆虐,多地已啟動一級重大的國家公共衛生緊急事件,屬于一般人能力范圍內不可預見的客觀情況。因而,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符合示合同范文本規定的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相關具體情形。
二、疫情就一定會引起索賠嗎?
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條件,理論上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是最終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需結合實際甲乙雙方施工合同的簽訂時間、施工進度安排及實際進度、工人春節放假及復工情況,以及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政府部門因該疫情對建筑企業作出的復工管理要求進行綜合分析認定,絕不是簡單的一概而論。
簡單的舉例說明,如果該施工合同簽訂時其合同工期計算是扣減了春節假期的(一般建筑工地春節假期從農歷大年二十四持續至正月十五),且該假期不早于因疫情影響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復工日期。那么,顯而易見的是此時該工期索賠是基本不成立的。
三、如何處理疫情對建設工程工期延誤、費用損失的影響?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條款第17.3.1條約定了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的原則。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具體如何承擔?
發包人承擔以下損失: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發包人的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3、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
4、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增加的趕工費用;
5、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
承包人承擔以下損失:
1、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
2、承包人的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注意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的義務,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另外,承包人如果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關于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承擔與以上規定基本相同。
四、面對當前疫情形勢還未明朗,建筑企業應作好哪些具體工作?
1、采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2、及時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28天)
3、相關索賠證據的收集與留存(疫情造成損失以及損失與疫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
4、承包人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
面對疫情,我們要團結一心與病毒進行斗爭,面對疫情對工程造成的損失與影響,發承包雙方應合理分擔,根據實際情況雙方及時進行協商,處理好索賠的問題,相互理解,共同建設好我們共同的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