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計價教材知識點:合同價款糾紛解決途徑
1.和解
和解、調解、仲裁或訴訟
(1)協商和解
(2)總監或造價工程師暫定,14天內確定暫定結果
發承包收到暫停結果14天內,未提出不同意見,視為認可
如有一方不同意,以書面形式向總監或造價師提出,說明認為正確的結果,同時抄送另一方。該結果成為爭議。
在結果不影響履約,應實施該結果。直至被改變為止。
2.調解
(1)管理機構的解釋或認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在收到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就發承包雙方提請的爭議問題進行解釋或認定。
(2)雙方約定爭議調解人進行調解
■約定調解人。
■爭議的提交。如果發承包雙方發生了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將該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調解人,并將副本抄送另一方。
■進行調解。調解人應在收到調解委托后28天內,或認可的其他期限內,提出調解書,發承包雙方接受調解書的,經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對發承包雙方具有約束力。
■異議通知。如果發承包任一方對調解人的調解書有異議,應在收到調解書后28天內向另一方發出異議通知。
如雙方在收到調解書的28天內均未表示異議,則調解對發承包雙方具有約束力。
3.仲裁或訴訟
■仲裁或訴訟方式的選擇
用何種方式解決爭端,關鍵在于合同中是否約定了仲裁協議。
不能因為進行仲裁而改變各自的義務。仲裁機構如要求停止施工,承包人應采取保護措施,費用敗訴方承擔。
■訴訟方式的選擇
雙方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計價教材知識點:雙方約定爭議調解人進行調解
■約定調解人。
■爭議的提交。如果發承包雙方發生了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將該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調解人,并將副本抄送另一方。
■進行調解。調解人應在收到調解委托后28天內,或認可的其他期限內,提出調解書,發承包雙方接受調解書的,經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對發承包雙方具有約束力。
■異議通知。如果發承包任一方對調解人的調解書有異議,應在收到調解書后28天內向另一方發出異議通知。
如雙方在收到調解書的28天內均未表示異議,則調解對發承包雙方具有約束力。
工程計價教材知識點:施工合同無效的價款糾紛處理
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若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根據修復結果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