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實行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合同雙方依據中標通知書的中標價款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不實行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合同雙方依據雙方確定的施工圖預算的總造價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在工程施工階段,由于項目實際情況的變化,發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可能會出現變動。為合理分配雙方的合同價款變動風險,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價款的調整事件、調整方法及調整程序。
發承包雙方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的若干事項,大致包括五大類:①法規變化類,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變化事件;②工程變更類,主要包括工程變更、項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等事件;③物價變化類,主要包括物價波動、暫估價事件;④工程索賠類,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誤期賠償、索賠等事件;⑤其他類,主要包括現場簽證以及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一、法規變化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合同價款的風險,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承擔。
1.基準日的確定
為了合理劃分發承包雙方的合同風險,施工合同中應當約定一個基準日,對于基準日之后發生的、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招標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見的風險,應當由發包人承擔。對于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的第28天作為基準日;對于不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一般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的第28天作為基準日。
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在合同工程基準日之后發生變化,且因執行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價發生增減變化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但是,如果有關價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設備等價格)的變化已經包含在物價波動事件的調價公式中,則不再予以考慮。
3.工期延誤期間的特殊處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在工程延誤期間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變化的,造成合同價款增加的,合同價款不予調整;造成合同價款減少的,合同價款予以調整。
二、工程變更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一)工程變更
工程變更可以理解為是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由發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的合同工程的任何改變。工程變更指令發出后,應當迅速落實指令,全面修改相關的各種文件。承包人也應當抓緊落實,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實變更指令,則擴大的損失應當由承包人承擔。
1.工程變更的范圍
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條款,工程變更的范圍和內容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2.工程變更的價款調整方法
(1)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工程變更引起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且工程變更導致的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變化不足15%時,采用該項目的單價。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或總價調整。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參考)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或總價,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參考)價格缺價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或總價,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2)措施項目費的調整。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并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執行。并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1)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不得浮動。
2)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前述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方法確定單價。
3)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除安全文明施工費外,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按照公式(5.1.1)或公式(5.1.2)得出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計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3)刪減工程或工作的補償。如果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則承包人有權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費用及利潤補償。
(二)項目特征描述不符
1.項目特征描述
項目的特征描述是確定綜合單價的重要依據之一,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應依據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特征描述,確定其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征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全面的,并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根據其項目特征描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變為止。
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的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調整合同價款。
(三)招標工程量清單缺項
1.清單缺項漏項的責任
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因此,招標工程量清單是否準確和完整,其責任應當由提供工程量清單的發包人負責,作為投標人的承包人不應承擔因工程量清單的缺項、漏項以及計算錯誤帶來的風險與損失。
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1)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出現缺項漏項,造成新增工程清單項目的,應按照工程變更事件中關于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合同價款。
(2)措施項目費的調整。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出現缺項漏項,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工程變更事件中關于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發包人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批準后,按照工程變更事件中的有關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經發包人批準的圖紙)進行施工,按照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項目應予計量的工程量與相應的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間出現的量差。
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間,若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工程量出現偏差,或者因工程變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該偏差對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將產生影響,是否調整綜合單價以及如何調整,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則辦理:
(1)綜合單價的調整原則。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包括因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的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對綜合單價的調整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至于具體的調整方法,則應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措施項目費的調整。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包括因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的工程量偏差)超過15%,且該變化引起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如該措施項目是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對措施項目費的調整原則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至于具體的調整方法,則應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五)計日工
1.計日工費用的產生
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應予執行。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按合同約定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送發包人復核:
(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名稱、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發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2.計日工費用的確認和支付
任一計日工項目實施結束。承包人應按照確認的計日工現場簽證報告核實該類項目的工程數量,并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單價計算,提出應付價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該類計日工單價的,由發承包雙方按工程變更的有關規定商定計日工單價計算。
每個支付期末,承包人應與進度款同期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計日工記錄的簽證匯總表,以說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計日工金額,調整合同價款,列入進度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