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標控制價的編制
(一)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規定與依據
1. 招標控制價與標底的關系
(1)設標底招標。易發生泄露標底,從而失去招標的公平公正性;同時將標底作為衡量投標人報價的基準,導致投標人盡力地去迎合標底,往往招投標過程反應的不是投標人實力的競爭。
(2)無標底招標。有可能出現哄抬價格或者不合理的底價招標的情況;同時評標時,招標人對投標人的報價沒有參考依據和評判標準。
(3)招標控制價招標。
1)采用招標控制價招標的優點:①可有效控制投資;②提高了透明度;③投標人自主報價;④既設置了控制上限又盡量地減少了業主依賴評標基準價的影響。
2)采用招標控制價招標也可能出現如下問題:①若“最高限價”大大高于市場平均價時可能誘導投標人串標圍標;②若公布的最高限價遠遠低于市場平均價,就會影響招標效率。
2. 編制招標控制價的規定
(1)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若超過招標控制價的,其投標作為廢標處理。
(2)工程造價咨詢人不得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對同一工程的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的編制。
(3)招標控制價應在招標文件中公布,且在公布招標控制價時,應公布招標控制價各組成部分的詳細內容,不得只公布招標控制價總價。
(4)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進行編制的,應在開標前向招標投標監督機構或(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招標投標監督機構應會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投訴進行處理,當招標控制價誤差>±3%的應責成招標人改正。
(二)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內容
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內容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各個部分有不同的計價要求:
(1)為使招標控制價與投標報價所包含的內容一致,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所承擔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產生的風險費用。
(2)暫列金額可根據工程的復雜程度、設計深度、工程環境條件(包括地質、水文、氣候條件等)進行估算,一般可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的10%~15%為參考。
(3)暫估價中的材料單價應按照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中的材料單價計算,工程造價信息未發布的材料單價,其單價參考市場價格估算。暫估價中的專業工程暫估價應區分不同專業,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
(4)計日工中的人工單價和施工機械臺班單價應按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單價計算;材料應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中的材料單價計算,工程造價信息未發布材料單價的材料,其價格應按市場調查確定的單價計算。
(5)總承包服務費應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在計算時可參考以下標準:
1)招標人僅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時,按分包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1.5%計算。
2)招標人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并同時要求提供配合服務時,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務內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3%~5%計算。
3)招標人自行供應材料的,按招標人供應材料價值的1%計算。
(三)編制招標控制價時應注意的問題
(1)采用的材料價格應是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通過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的材料價格,工程造價信息未發布材料單價的材料,其材料價格應通過市場調查確定。
(2)施工機械設備的選型應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和施工條件,本著經濟實用、先進有效的原則確定。
(3)應該正確、全面地使用行業和地方的計價定額與相關文件。
(4)不可競爭的措施項目和規費、稅金等費用的計算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5)對于競爭性的措施費用的確定,招標人應首先編制常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然后依據經專家論證確認后再進行合理確定措施項目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