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造價指數的編制
(一)指數的分類
(1)指數按其所反映的現象范圍的不同,分為個體指數、總指數。
(2)指數按其所反映的現象的性質不同,分為數量指標指數和質量指標指數。
(3)指數按照采用的基期不同,可分為定基指數和環比指數。
(4)指數按其所編制的方法不同,分為綜合指數和平均數指數。綜合指數是總指數的基本形式。平均數指數是綜合指數的變形。
1. 各種單項價格指數
這種價格指數的編制可以直接用報告期價格與基期價格相比后得到。包括人工、材料、機械價格指數和措施費、間接費及工程建設其他費等費率指數。
2. 設備、工器具價格指數
設備、工器具價格指數屬于質量指標指數,考慮到設備、工器具的采購品種很多,為簡化起見,計算價格指數時可選擇其中用量大、價格高、變動多的主要設備工器具的購置數量和單價進行計算,按照派氏綜合指數(即采用報告期的數量指標作為同度量因素)形式進行計算。
3. 建筑安裝工程價格指數
建筑安裝工程價格指數屬于質量指標指數,通常按照派氏綜合指數的變形,即加權調和平均數指數形式進行計算。
4. 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造價指數的編制
與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指數相類似,其計算也應采用加權調和平均數指數的推導公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