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的工程項目建設程序和國家頒布的《關于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試行管理辦法》,可行性研究的工作程序如下:
1.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業主、承辦單位委托有資格的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
3.設計或咨詢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編制完整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設計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合同后,即可開展可行性研究工作。一般按以下五個步驟開展工作:
(1)了解有關部門與委托單位對建設項目的意圖,并組建工作小組,制定工作計劃。
(2)調查研究與收集資料。
(3)方案設計和優選。
(4)經濟分析和評價。
(5)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編制依據
(1)項目建議書(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2)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部門發展規劃。
(3)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4)對于大中型骨干項目,必須具有國家批準的資源報告、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工業基地規劃等有關文件。
(5)有關機構發布的工程建設方面的標準、規范和定額。
(6)合資、合作項目各方簽訂的協議書或意向書。
(7)委托單位的委托合同。
(8)經國家統一頒布的有關項目評價的基本參數和指標。
(9)有關的基礎數據。
(三)編制要求
1.編制單位必須具備承擔可行性研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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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行性研究的深度要規范化和標準化
4.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經簽證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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