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工程計價爭議處理
本節共4條,全部為新增條文。03《規范》再此方面的規定也是空白,08《規范》對此做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
規范條目 | 規范原條文 | 操作與應用解讀 | ||
4 工程量清單計價 |
4.9 工程造價爭議及糾風處理 |
4.9.1 | 在工程計價中,對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辦法以及有關政策規定發生爭議事項的,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解釋。 |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是制定(或授權制定)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計價辦法、計價政策的管理機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發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價咨詢人在工程計價中對計價依據、計價辦法、計價政策爭議的解釋是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職責,是一種行政行為。 |
4.9.2 | 發包人以對工程質量有異議,拒絕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辦理;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雙方應就有爭議的部分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后辦理竣工結算,無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辦理。 | 本條規定了在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的情況下,工程竣工結算的辦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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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量清單計價 |
4.9 工程造價爭議及糾風處理 |
4.9.3 | 發承包雙方發生工程造價合同糾紛時,應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1.雙方協商確定; 2.提請調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調解工程造價問題; 3.按合同約定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
本條規定了當發生工程造價合同糾紛時的解決渠道和方法。 |
4.9.4 | 在合同糾紛案件處理中,需作工程造價鑒定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 | 本條規定了工程造價鑒定的機構。 當工程造價合同糾紛需作工程造價鑒定的,根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20條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業務范圍的規定,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