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索賠與現場簽證
本節共7條,全部為新增條文,與03《規范》相比中相關索賠條文比較,08《規范》對此做了較大補充,規定更加明確具體,更加具有操作性:一是對索賠范圍未做限制;二是規定了索賠條件;三是索賠程序。這是迄今為止我國建設法規中對于索賠所做規定最為明確詳細的法規。
規范條目 | 規范原條文 | 操作與應用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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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并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 | 《民法通則》第111條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索賠是合同雙方依據合同約定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行為,它的性質屬于經濟補償行為,而非懲罰。 建設工程施工中的索賠是發、承包雙方行使正當權利的行為,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索賠,發包人也可想承包人索賠。索賠的健康發展對于培養和發展建設市場,促進建筑業的發展,提高工程建設的效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條規定了索賠的條件。 1)正當的索賠理由; 2)有效的索賠證據; 3)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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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若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經濟損失,承包人應在確認該事件發生后,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發出索賠通知。 發包人在收到最終索賠報告后并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復,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
本條規定了承包人向發包人索賠的程序。 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持證明索賠事件發生的有效證據和依據正當的索賠理由,按合同約定的期限、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對承包人提出的索賠進行答復和確認。 當發、承包雙方在合同對索賠提出和確認的期限、程序未作約定時,按以下規定辦理: 1.承包人根據合同任何條款或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承包人的經濟損失,應得到追加付款,承包人應在確認該事件或情況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說明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 2.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內發出索賠通知,則竣工時間不得延長,承包人無權獲得追加付款。 (接下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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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若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經濟損失,承包人應在確認該事件發生后,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發出索賠通知。 發包人在收到最終索賠報告后并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復,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
3.承包人應在現場或發包人認可的其他特點,保持用以證明任何索賠可能需要的同期記錄。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發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認發包人責任前,可檢查記錄保持情況,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進一步的同期記錄。承包人應允許發包人檢查所有這些記錄。 4.在承包人確認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后42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遞交一份詳細的索賠報告,包括索賠的依據、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資料。 如果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具有連續影響,則承包人應按月遞交進一步的中間索賠報告,說明累計索賠的金額。 承包人應在索賠的事件或情況產生的影響結束后28天內,遞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 5.發包人在收到索賠報告或對過去索賠的任何進一步證明資料后28天內,應做出回應,表示批準、或不批準并附具體意見。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任何必需的進一步資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內對索賠做出回應。 6.發包人在收到最終索賠報告后的28天內,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復,則該項索賠報告視為已經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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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 承包人索賠按下列程序處理: 1.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 2.發包人指定專人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3.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申請表; 4.發包人指定的專人初步審查費用索賠申請表,符合本規范第4.6.1條所規定的條件時予以受理; 5.發包人指定的專人進行費用索賠核對,經造價工程師復核索賠金額后,與承包人協商確定并由發包人批準; 6.發包人指定的專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簽署費用索賠審批表,或發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詳細資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詳細資料后,按本條的第4、5款的程序進行。 |
本條規定了發包人對索賠事件的處理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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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 若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程延期索賠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準決定時,應結合工程延期的批準,綜合作出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的決定。 | 索賠事件發生后,在造成費用損失時,往往會造成工期的變動。當索賠事件造成的損失是費用與工期相關聯時,承包人應根據發生的索賠事件向發包人提出費用索賠要求的同時,提出工期延長的要求。 發包人在批準承包人的索賠報告時,應將索賠事件造成的費用損失和工期延長聯系起來,綜合作出批準費用索賠和工期延長的決定。 |
4.6.5 | 若發包人認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額外損失,發包人應在確認引起索賠的事件后,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發出索賠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索賠通知后并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未向發包人作出答復,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
本條規定了發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時間、程序和要求,合同中未對此約定時,按以下規定辦理:1)發包人根據合同任何條款或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認為應得到索賠,發包人應向承包人發出通知,通知應在發包人確認引起索賠的事項或情況后28天內發出。否則,承包人免除該索賠的全部責任。2)通知應說明提出索賠根據的合同條款或其他依據,還應包括發包人認為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索賠金額的事實根據。3)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索賠報告后的28天內,應做出回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體意見,如在收到索賠報告后的28天內,未向發包人做出答復,則該項索賠報告視為已經認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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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 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發生時,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 | 本條規定了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的零星工作,應進行現場簽證。當合同未對此規定時,按照369號文件規定辦理: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零星工作,應在發包人提出要求后7天內向發包人提出簽證,發包人簽證后施工。若沒有相應的計日工單件,簽證中還應包括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及數量和單價等。若發包人未簽證同意,承包人施工后發生費用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產生的相關費用,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簽證報告48小時內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承包人提出的簽證報告視為認可。 |
4.6.7 | 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與現場簽證費用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 本條規定了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與現場簽證費用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