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程量清單計價
本章共9節72條,是08《規范》的重中之重。與“03規范”相比,新增設9節,新增62條,其中強制性條文6條。規定了工程量清單計價從招標控制價的編制、投標報價、合同價款約定、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索賠與現場簽證到竣工結算辦理及工程造價爭議處理等全部環節。主要章節如下:
4.1 一般規定
4.2 招標控制價
4.3 投標價
4.4 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
4.5 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
4.6 索賠與現場簽證
4.7 工程價款調整
4.8 竣工結算
4.9 工程計價爭議處理
4.1 一般規定
本節共9條,其中新增強制性條文4條,對工程量清單計價各階段的共性問題做了規定。
規范條目 | 規范原條文 | 操作與應用解讀 | ||
4 工程量清單計價 |
4.1 一般規定 |
4.1.1 |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建設工程造價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 | 本條文為原有條文,規定了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時,項目工程造價的內容和表現形式,即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項目,其工程造價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五部分組成。 |
4.1.2 |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 【強制性規定】 【保留條文】 |
本條在08《規范》里上升為強制性條文。《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第五條規定,工程計價方式包括工料單價法和綜合單價法。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應采用綜合單價法,其綜合單價的組成內容應符合本規范第2.0.4條的規定。 | ||
4.1.3 | 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標明的工程量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竣工結算的工程數量按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 【強制性規定】 | 本條是新增的強制性條文。規定了工程量清單在招標階段的作用以及在竣工結算階段的確定原則。 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工程量是一個預計工程量,它一方面是投標人進行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另一方面也是對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進行評審的共同平臺,體現了招投標活動中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發、承包雙方工程結算的工程量應按經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實際完成工程量確定,而非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工程量。 | ||
4.1.4 |
措施項目清單計價應根據擬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可以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采用綜合單價計價;其余的措施可以“項”為單位的方式計價,應包括除規費、稅金外的全部費用。 | 本條文為原有條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條規定了措施項目的不同計價方式和包含的內容。如此規定,與03《規范》相比,措施項目的計價在此更具有可操作性。 | ||
4.1.5 | 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價,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強制性規定】 | 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茶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建設部印發了《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及使用管理規定》(建辦【2005】89號),將安全文明施工費納入國家強制性標準管理范圍,其費用標準不予競爭。 本規范規定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費用標準計價,招標人不得要求投標人對該項費用進行優惠,投標人也不得將該項目費用參與市場競爭。 與03《規范》比較,本次修訂的08《規范》安全文明施工費包括了環境保護、臨時設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措施費用。 | ||
4.1.6 | 其他項目清單,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本規范第4.2.6、43.6、4.8.6條的規定計價。 | 本條規定了其他項目清單的計價內容和要求。由于其他項目清單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和竣工結算時要求不一樣,因此本條具體規定了其在不同實施階段的計價原則。 | ||
4.1.7 |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了暫估價的材料和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承包人和招標人共同通過招標確定材料單價與專業工程份報價。 若材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經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價格后計價。 若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經發包人、總承包人與分包人按有關計價依據進行計價。 |
本條按照《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27號令)第五條規定:“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的規定設置。 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以暫估價形式出現的專業分包工程。 對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招標規定標準的材料和專業工程,需要約定定價的程序和方法,并與材料樣品報批程序相互銜接。 材料暫估單價和專業工程暫估價與實際發生的差額在竣工結算中調整。 (關于此問題的進一步解讀見下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