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術語是對本規范特有術語給予的定義,盡可能避免本規范貫徹實施過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爭議。
本規范術語共計23條,與“03規范”相比,新增15條,改變術語名稱2條,刪去1條(消耗量定額)不再對“消耗量定額”進行定義的原因是“08規范”已沒有涉及“消耗量定額”的條文?!?3規范”中使用了該名詞的第4.0.8條規定,“投標報價……依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或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社會平均消耗量定額進行編制”?!?8規范”第4.3.3條規定了投標報價的編制依據,其中第3項表述為“企業定額,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采用這一表述比只采用“消耗量定額”的適用范圍更為廣泛。因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為配合工程量清單計價而配套編制的定額名稱以及定額表現形式雖然存在一定的差異,但在內容上并無實質性的差別。如廣東、天津、四川等省市的定額已經按照本規范對綜合單價進行要求,編制的是包含人工,材料,機械臺班,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在一起,量價合一的定額,為工程建設雙方組建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提供了極好的平臺。而上海、山東等省市則編制的是量價分離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的消耗量定額及其項目的單位估價表。這些定額方式基本上都適應了工程量清單計價的要求。因為,本規范修訂時,認為只要是適用于工程量清單計價要求的定額,無論其表現形式如何,都是計價依據。論其表現形式如何,都是計價依據。
條目 | 規范原條文 | 操作與應用解讀 | |
2 術 語 共23個 |
2.0.1 | 工程量清單: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颈A魲l文做了局部修改】 | “工程量清單”是建設工程實行清單計價的專用名詞,它表示的是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中擬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的名稱和數量。與03規范比新增了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兩個清單。將擬建工程改為建設工程,適應面更廣?! ?/TD> |
2.0.2 | 項目編碼: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的數字標識?!颈A魲l文】 | “項目編碼”是相對于工程量清單計價而言,是對“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進行的數字標識。 | |
2.0.3 | 項目特征:構成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措施項目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征。 | “項目特征”是新增術語,是對構成工程實體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和非實體的措施清單項目其自身價值的特有屬性和本質特征的描述。定義該術語主要是為了準確組價?! ?/TD> | |
2.0.4 | 綜合單價: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或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與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 【保留條文做了局部修改】 |
“綜合單價”是相對于工程量清單計價而言,是對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清單項目、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以及包含一定范圍的風險因素的價格表示。與03《規范》相比,此處將原來“并考慮風險因素” 改為“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對風險做了一定的限制?! ?/TD> | |
2.0.5 | 措施項目: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準備和施工過程中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颈A魲l文】 | 與03《規范》相比意思一致。“措施項目”是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時相對于工程實體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而言,對實際施工中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所必須發生的施工準備和施工過程中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的總稱。 | |
2.0.6 |
暫列金額: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 “暫列金額”是對與03《規范》中“預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義:1)暫列金額的性質:包括在合同價款中,但并不直接屬承包人所有。而是由發包人暫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筆款項;2)暫列金額的用途:由發包人用于合同協議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以及施工過程中各種工程價款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索賠、現場簽證所確認的費用;3)與03《規范》中對其簡單定義相比,08《規范》對其定義更全面、更實際、更具有操作性,同時也與發改委等九部委的56號令中發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的定義一致?! ?/TD> | |
2.0.7 | 暫估價: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TD> | 暫估價是新增術語,是指在招標階段預見肯定要發生,只是因為標準不明確或者需要由專業承包人完成,暫時又無法確定具體價格時采用的一種價格形式。 采用這一價格形式,既保持了與發改委等九部委的56號令中發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的定義一致性,又對施工招標階段中一些無法確定價格的的材料、設備或專業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決辦法。 | |
2.0.8 | 計日工:在施工過程中,完成發包人提出的施工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約定的綜合單價計價。 | “計日工”是對03《規范》中“零星工作項目費”的更名,它是對零星項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種計價方式,類似于定額計價中的簽證記工。包括以下含義: 1) 完成計日作業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等,其單價由投標人通過投標報價確定; 2)“計日工”的數量按完成發包人發出的計日工指令的數量確定。 采用這一定義,保持了與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的56號令中發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定義的一致性?! ?/TD> | |
2.0.9 | 總承包服務費: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購的設備、材料等進行管理、服務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颈A魲l文做了局部修改】 | 工程總承包根據總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不同階段的工作內容具有不同的含義。該條“總承包服務費”是在工程建設的施工階段實行施工總承包時,當招標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工程進行分包和自行采購供應部分設備、材料時,要求總承包提供相關服務以及對施工現場進行協調和統一管理,對竣工資料進行統一整理等所需的費用。 與03《規范》相比,08《規范》對其定義更明確、更具體、包含內容更廣泛。 | |
2 2.0.10 |
索賠: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非己方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的要求。 | 此處的“索賠”是專指工程建設的施工過程中發、承包雙方在履行合同時,對于非自己過錯的責任事件并造成損失時,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要求的行為。 | |
2.0.11 | 現場簽證:發包人現場代表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 此處的“現場簽證”是專指在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發、承包雙方的現場代表(或其委托人)對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內容外的額外工作及其產生的費用作出書面簽字確認的憑證。 | |
2.0.12 | 企業定額:施工企業根據本企業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而編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等的消耗標準。【保留條文】 | 本條的“企業定額”是專指施工企業定額。它是施工企業根據企業本身擁有的施工技術、機械裝備和具有的管理水平而編制的,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工程項目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的消耗標準,是施工企業內部進行施工管理的標準,也是施工企業投標報價的依據之一。 | |
2.0.13 | 規費:根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應計入建安工程造價的費用。 | 根據《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03】206號)的規定,“規費”屬于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其計取標準和辦法由國家及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的相關規定制定。 | |
2.0.14 | 稅金: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附加費等 | 本條的“稅金”是依據國家稅法的規定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由承包人負責繳納的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以及教育費附加等的總稱。 | |
2.0.15 | 發包人: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TD> | 為新增術語,在工程招投標中,又稱為“招標人”或項目業主。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能力的當事人。 | |
2..016 | 承包人: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 為新增術語,在工程招投標中,又稱為“投標人”或施工企業?! ?/TD> | |
2.0.17 |
造價工程師: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 “造價工程師”是指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 |
2.0.18 | 造價員: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 “造價員”是指通過考試,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從事工程造價的人員。 | |
2.0.19 | 工程造價咨詢人: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證書,接受委托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企業。 | “工程造價咨詢人”是指按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的規定,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企業。 | |
2.0.20 |
招標控制價: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按設計施工圖紙計算的,對招標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 建設項目從決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個較長的建設期。在整個建設期內,需對建設程序的各個階段進行計價,以保證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的科學性。工程造價的多次性計價反映了不同的計價主體對工程造價的逐步深化、逐步細化、逐步接近和最終確定工程造價的過程。 招標控制價是在工程采用招標發包的過程中,由招標人根據有關計價規定計算的工程造價,其作用是招標人用于對招標工程發包的最高限價,有的地方亦攔標價、預算控制價 。 投標價是在工程采用招標發包的過程中,由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根據工程特點,并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依據有關計價規定自主確定的工程造價,是投標人希望達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價格,它不能高于招標人設定的招標控制價。 合同價是在工程發、承包交易過程中,由發、承包雙方以合同形式確定的工程承包價格。采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其合同價應為投標人的中標價,也即投標人的投標報價。 竣工結算價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內容,發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驗收合格后,由發、承包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確定條款,即合同價、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和現場簽證等事項確定的最終工程造價?!?/T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