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規范的第一章“總則”,主要是從整體上敘述了有關本項規范編制與實施的幾個基本問題。主要內容為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以及執行本規范與執行其他標準之間的關系等基本事項。
本規范總則共8條,比“03規范”增加了2條,其中強制性條文1條。主要內容為制定本規范的目的,依據,本規范的適用范圍,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和附錄適用的工程范圍。
總 則 |
1.0.1 | 為規范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統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和計價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保留條文做了局部修改】 |
本條闡述了制定本規范的目的、指導思想和法律依據。 與03《規范》相比,第一句話刪去了“工程量清單” ,其本質解讀含義是:對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工程建設項目,除工程量清單等專門性規定外,本規范其他條文仍應執行。例如由工程價款調整、工程計量和價款支付、索賠與現場簽證、竣工結算以及工程造價爭議處理等條款, 制定依據中新增了《建筑法》《合同法》,是因為本次修訂的許多條文都與這兩個法律相關?! ?/TD> |
1.0.2 | 本規范適用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 【保留條文】 |
本規范所指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包括:工程量清單編制、招標控制價編制、投標報價編制、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竣工結算的辦理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計量、工程價款的支付、索賠與現場簽證、工程價款的調整和工程計價糾紛處理等活動。 與03《規范》相比,新《規范》擴大到了工程建設施工階段的全過程。 | |
1.0.3 |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以下二者簡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強制性規定】 【保留條文做了局部修改】 |
本條任然保留為強制性條文,與03規范相比,取消了大中型的限制詞,將“應執行”修改為“必須采用”,語氣更加強硬。即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分規模大小,均必須采用清單計價。 國有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 1.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①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②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③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又有控制權的項目, 2.國家融資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①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②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③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④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⑤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3.國有資金(含國家融資資金)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國有資金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股權的工程建設項目?! ?/TD> | |
1.0.4 |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TD> | 本條師新增條目,包括三層含義: 1.對于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由項目業主自主確定; 2.當確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時,則應執行本規范; 3.對于確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計價的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除不執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專門性規定外,由于本規范還規定了工程價款調整、工程計量和價款支付、索賠與現場簽證、竣工結算以及工程造價爭議處理等,所以這些條文仍然應執行。 | |
1.0.5 |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價款結算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應由具有資格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承擔?! ?/TD> | 本條規定了從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的主體。 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150號令)的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蓋章,按照《全國建設工程造價人員管理暫行辦法》(中價協【2006】013號)的規定,造價員應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業務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專用章,承擔相應的崗位責任。 | |
1.0.6 |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應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保留條文】 | 本條規定體現的是對建設工程計價活動的基本要求,建設工程計價活動的結果既是工程建設投資的價值表現,同時又是工程建設交易活動的價值表現。因此,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不僅要客觀反映工程建設的投資,更應體現工程建設交易的公正、公平性。 | |
1.0.7 | 本規范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應作為編制工程量清單的依據。 | 本條規定了本規范附錄是編制工程量清單的依據,其適用范圍由附錄規定(包括建筑、裝飾裝修、安裝、市政、園林、礦山等)。 | |
1.0.8 |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除應遵守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范的規定 ?! ?/TD> | 本規范的條款是建設工程計價活動中應遵守的專業性條款,在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中,除應遵守專業性條款外,還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