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收入的組成
(1)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構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并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而是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3.工程進度款支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對工程進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詳細規定:
(1)工程款(進度款)在雙方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方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符合規定范圍的合同價款的調整,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3)發包方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方可向發包方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方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須明確延期支付時間和從發包方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4)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五)工程保修金(尾留款)的預留
按照有關規定,工程項目總造價中應預留出一定比例的尾留款作為質量保修費用(又稱保留金),待工程項目保修期結束后最后撥付。
(六)其他費用的支付
1安全施工方面的費用 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涉及的費用 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涉及的費用考試大精心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