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
(一)編制程序
根據我國現行的工程項目建設程序和國家頒布的《關于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試行管理辦法》,可行性研究的工作程序如下:
1.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業主、承辦單位委托有資格的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
3.設計或咨詢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編制完整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編制依據
(1)項目建議書(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2)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部門發展規劃。
(3)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4)對于大中型骨干項目,必須具有國家批準的資源報告、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工業基地規劃等有關文件。
(5)有關機構發布的工程建設方面的標準、規范和定額。
(6)合資、合作項目各方簽訂的協議書或意向書。
(7)委托單位的委托合同。
(8)經國家統一頒布的有關項目評價的基本參數和指標。
(9)有關的基礎數據。
(三)編制要求
1.編制單位必須具備承擔可行性研究的條件
2.確保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真實性和科學性
3.可行性研究的深度要規范化和標準化
4.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經簽證和審批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我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按照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各主管部門及各省、市、自治區或全國性專業公司負責預審,報國家計委審批,或由國家計委委托有關單位審批;重大項目和特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預審,報國務院審批;小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隸屬關系由各主管部門及各省、市、自治區或全國性專業公司審批。
(考試大造價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