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
1)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各項價款或工程師不能及時給出必要的指令、確認等,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承包人施工違約的違約責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爭議的解決
合同當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和解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第一種解決方式是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種解決方式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例題:[2006年真題]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可以順延工期的是( )。
A.混凝土澆筑時連續一周的低溫陰雨
B.因設計變更使工程量縮減
C.兩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D.不可抗力事件
答案:D
【解題要點】此題為2006年考題。經工程師確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的情況包括: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不可抗力事件;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考生容易在答案A和C中產生錯誤,但連續一周的低溫陰雨屬于可預見的氣候變化,而C答案中給出的時間是兩周,與要求條件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