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以下簡稱工程發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工程發承包計價包括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簽訂合同價等活動。
第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
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其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由成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構成。其編制可以采用以下計價方法:
(一)工料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費。直接費以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相應價格確定。間接費、利潤、稅金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二)綜合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全費用單價。全費用單價綜合計算完成分部分項工程所發生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
第六條 招標標底編制的依據為:
(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市場價格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