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階段的不重視我國現階段對建設工程造價的控制,在預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方面做的不夠深入,對于項目的報批只是應付審查,在可行性研究階段中的工作不全面。使得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階段工作不能準確地預見工程項目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這樣的現象在當今工程項目建設工作中還很多,這就造成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項目前期投資控制的客觀性、公正性、科學性不足。決策階段的投資控制研究成果一般體現在項目可行性研究中。由于在現行經濟管理體制下,投資者不重視項目前期管理工作,不考慮承擔投資風險,缺乏搞好可行性研究、提高投資經濟效益的主動性。咨詢、設計單位隸屬于各級行政部門,往往受“長官意志”或本位主義影響,高估效益,低估投資。這些原因往往使可行性研究變成“可批性研究”,使這一工作失去原有的意義,難以達到投資控制效果。
——可行性研究周期短,缺乏多種投資方案的比較。由于可行性研究工作時間較短,往往無真正的替代備選方案,研究工作僅作為惟一方案的“可行”而開展,或僅憑主觀傾向性確定項目的技術路線,缺乏深入論證,衡量方案是否可行往往只憑少數幾個靜態指標,缺乏科學性,容易出現決策失誤。一個項目若出現前期決策失誤,則不管后期建設實施階段投資控制管理如何努力,也無法彌補其損失。
——開展投資控制的基礎性工作欠缺。由于基層單位缺乏信息手段,技術經濟人員數量、質量不高,信息不靈,往往無法進行可靠的市場預測分析。產品方案和生產規模的確定缺乏足夠的依據,加之基礎資料不落實就急于開展工作。資金籌措和各種外部協作條件往往憑經驗假定,所有這些原因,造成投資控制的方案缺乏可信性。
設計階段投資控制不力在我國,前期管理的設計階段由于國家法律、制度的缺失,建設單位對設計階段的認識不到位,設計人員知識結構不全面,缺乏經濟思想造成工程項目投資控制不力,和造價的失控。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設計監理制度的不健全;有關造價文件條款尚存遺漏。《建筑法》規定:“建設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的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這實質已把設計監理排除在外。因此監理行業法規和國家標準的有關條款均針對施工監理,對設計監理要求不明確。所以設計監理在實踐上基本空白,能在設計階段推行監理的更是寥寥無幾。1998年建設部頒布的《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主要內容政策性和技術性要求,未把工程造價是否合理列入審查內容,使得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文件造價審查的依據不足。
設計招標評標不規范。建設單位在招標過程進行違規操作,搞“暗箱操作”規避招標或搞虛假招標,任意壓低設計費,壓縮設計周期,使設計招投標流于形式。并且只注重了設計方案招標,不重視技術設計階段和施工圖設計階段的招標工作。一旦方案中標,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就成為方案中標單位的一攬子工程,由于在后面的設計中缺乏競爭機制,設計單位造價控制的積極性就不高了。在設計評標過程中,只注重外觀造型,追求多功能高標準,而忽視了設計方案的造價因素。同時注重考慮哪家設計單位的設計費用報價低就選定其為中標單位,其評標因素不合理,而影響到工程投資的20%甚至30%.設計人員知識結構不全面,缺乏經濟思想。在設計階段,一些設計人員專業知識不夠過硬,對于工程項目具體要求不夠了解,重技術輕經濟的思想沒有改變,導致大量不必要的浪費,更導致設計概算的失控,出現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嚴重超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