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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價款調整
考點一:索賠的定義與索賠成立的條件
1.定義
索賠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經濟損失或工期延誤,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由對方承擔責任,而向對方提出工期和(或)費用補償要求的行為。
發包方原因造成分包商工期和費用損失,應如何索賠?(存在合同關系的雙方才能出現索賠關系)
1)由分包方向總包方提出費用和工期的索賠。
2)總包方就該損失向發包方提出費用和工期的索賠。
2.索賠成立的條件
1)與合同相比較,已造成了實際的額外費用和(或)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和(或)工期損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過失。
3)造成的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不是應由承包商承擔的風險。
4)承包商在事件發生后的規定時間內提出了索賠的書面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3.不可抗力事件發承包雙方責任分擔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規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 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
(構成工程實體的)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應由發包人承擔。
(注意:施工現場的模板、腳手架不屬于構成工程實體的材料,應該屬于施工單位的財產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應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注:修理損壞的腳手架、模板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解除后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4.共同延誤
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兩、三種原因同時發生(或 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稱為“共同延誤”。在這種情況下首先判斷造成拖期的哪一種原因是最先發生的,即確定“初始延誤”者,它應對工程拖期負責。在初始延誤發生作用期間, 其他并發的延誤者不承擔拖期責任。
例如(教材案例六 P210 頁)
某工程項目采用了單價施工合同。工程招標文件參考資料中提供的用砂地點距工地4 公里。但是開工后,檢查該砂質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從另一距工地 20km 的供砂地點采購。而在一個關鍵工作面上又發生了 4 項臨時停工事件:
事件 1: 5 月 20 日至 5 月 26 日承包商的施工設備出現了從未出現過的故障;
事件 2 :應于 5 月 24 日交給承包商的后續圖紙直到 6 月 10 日才交給承包商;
事件 3: 6 月 7 日到 6 月 12 日施工現場下了罕見的特大暴雨;
事件 4: 6 月 11 日到 6 月 14 日該地區的供電全面中斷。答題模板:(緊扣索賠成立的條件)
1.費用和工期索賠均成立
理由:因為該事件是業主(發包方、甲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引起的費用增加應由業主承擔,且基礎工程為關鍵工作,延誤的工期順延。
2.費用和工期索賠均不成立
理由:因為該事件是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事件。
(理由:因為甲乙沒有合同關系)
3.費用索賠成立,但工期索賠不成立
因為:因為該事件是業主(發包方、甲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增加的費用應由業主承擔,但該項工作的拖延時間(2 天)未超出其總時差(8 天)。
例如:
1.基礎工程 A 工作施工完畢組織驗槽時,發現基坑實際土質與業主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符,為此,設計單位修改加大了基礎埋深,該基礎加深處理使甲施工單位增加用工 50 個工日,增加機械 10 個臺班,A 工作時間延長 3 天,甲施工單位及時向業主提出費用索賠和工期索賠。(假設 A 工作為關鍵工作)
答:
甲施工單位向業主提出的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均成立。
理由:設計單位修改加大基礎埋深是業主應承擔的責任事件,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業主承擔且 A 工作為關鍵工作,造成總工期延長3天應順延。
2.設備基礎 D 工作的預埋件施工完畢后,甲施工單位報監理工程師進行隱蔽工程驗收, 監理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到現場驗收,也未通知甲施工單位推遲驗收時間,在此情況下, 甲施工單位進行了隱蔽工序施工,業主代表得知該情況后要求施工單位剝漏重新檢驗,檢驗發現預埋件尺寸不足,位置偏差過大,不符合設計要求。該重新檢驗導致甲施工單位增加人工30工日,材料費 1.2 萬元,D 工作延長 2 天,甲施工單位及時向業主提供了費用索賠和工期索賠。
答:
甲施工單位向業主提出的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均不成立。
理由:預埋件尺寸不足,位置偏差過大是甲施工單位應承擔的責任事件。
3.設備安裝 S 工作開始后,乙施工單位發現業主采購的設備配件缺失,業主要求乙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缺失配件。為此,乙施工單位發生材料費 2.5 萬元,人工費 0.5 萬元,S 工作時間延長 2 天。乙施工單位向業主提出費用索賠和工期延長 2 天的索賠。(假設 S 工作總時差為 2 天)
答:
乙施工單位向業主提出的費用索賠成立,工期索賠不成立。
理由:業主采購的設備配件缺失是業主應承擔的責任事件,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業主承擔,但 S 工作時間延長為 2 天未超出其總時差 2 天。
4.業主把某工程分別發包給甲、乙兩個施工單位。設備安裝過程中,由于乙施工單位安裝設備故障和調試設備損壞使 S 工作延長施工工期 6 天,窩工 24 個工日。增加安裝、調試設備修理費 1.6 萬元,并影響了甲施工單位后續工作 F 的開工時間延后 3 天,造成甲施工單位窩工 36 個工日,機械閑置 6 個臺班。(假設 F 工作為關鍵工作)為此,甲施工單位分別向業主和乙施工單位及時提出了費用和工期索賠。答:
① 甲施工單位向業主提出的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成立。
理由:對甲施工單位而言,設備安裝工程延誤是業主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業主承擔并且 F 工作為關鍵工作,延誤總工期 3 天應順延。
② 甲施工單位向乙施工單位提出的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均不成立。理由:甲、乙施工單位之間無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