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7條期中付款證書
解讀:相當于國內的“工程進度款審核單”。款項支付在任何一個合同中都是大事,可以支付的合同依據一定要充分并精確。FIDIC合同條件下期中付款要精確估價,當然也允許雙方合意的方便處理方式。期中付款證書由工程師頒發,什么樣的工程條件才可以工程款項進入期中付款,經過什么樣的流程才具備期中付款法定效力,這個在合同第12條中詳細論述。
期中付款證書是針對承包商的報表審核的,承包商報表中應包括所有工程相關費用,包括分包及設備相關款項。這與國內合同總包分包通常各申請各的不同。從單純報表角度說,總承包把所有分包與設備申報納入一個總表中,也無非是多制作一個匯總表,并計入自己的照管費。但從工程管理角度,這明確了總承包的總承包責任。雖然只是簡單費用列入,責任卻整塊兒地落實到相應的責任方身上了。
第1.1.4.8條當地貨幣
第1.1.4.9條暫列金額
解讀:暫列金額或暫定金額,是雇主為預計發生的工程項目準備的金額,所以承包商千萬不要打“索賠暫列金額費用”的念頭,那成笑話了。第13.5款中“只應包括工程師已指示的,與暫列金額有關的工作、供貨或服務的”的說法明確了暫定金額適用的范圍,可不要把另一句“應用于變更”什么地直接套到任意的工程變更上。
第1.1.4.10條保留金
解讀:相當于我們的保修金。實際這筆款項的擔保意義是大于其實質發生的意義的,所以叫保留金應該更準確些。
第1.1.4.11條報表
解讀:相當于我們的付款申請預算書及工程相關報告。
第1.1.5工程和貨物
解讀:FIDIC條件下工程中哪些物件是雇主貨物,哪些是承包商貨物,有著嚴格定義。這一點國內合同就定義的相對弱了。
第1.1.5.1條承包商設備
解讀:承包商設備所有權屬于承包商。與雇主設備最鮮明的區別是雇主在正常施工條件下,對于承包商使用與不使用此項設備并不進行實質性干涉。這些設備都是承包商為完成工程實體而使用的設備,在工程完工后要撤離工程。撤離時刻,承包商設備與雇主并沒有設備所有權爭議,只會有專用權爭議。
(考試大造價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