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10條工程量清單及計日工作單
解讀:FIDIC工程量清單的性質與其定義的外延這里就不講了,到第二部分《FIDIC施工合同工作原理》會專門講。計日工作單這里簡單談談。
計日工作單簡單了理解就是對付“清單外”變更的。由于沒有相應的綜合單價可參考,就只能依靠這個“計日工作單”中的各項單價考慮合理消耗量以單項工程量的形式來核算變更價款。計日工作單中的人工機械價都是綜合單價,這與我們國家人工機械信息價只是直接費不同。所以單價乘工程量就是結算工程價,這樣一個“清單外變更”就簡化成簡單的工程量審核。由于項目的復雜性,“清單外變更”的處理當然不可能就這么簡單,但有了“計日工作單”及相應的合同規定,處理這類事件至少有了方向。
計日工作單有一個缺點,就是主材消耗量無法反映在“工作單”中,比如臨時增加一個設備基礎,砼工程是3m3,現實際使用了3.2 m3,這算是用得多了還是用得少了?清單與計日工作單中都難以定義。
國內情況下處理這樣的“清單外變更”事項,我倒是建議直接引入定額,可以把主材消耗量同時規范下來。“清單上沒有的綜合單價按上海93定額確定其分項工程單價,取費標準按二類建筑……,讓利……”。畢竟“清單外”變更不會大,定額引入也只引入到單價,主材損耗率在定額中包干,最多按實際調整一下。這樣子定一下變更,沒什么問題。
FIDIC合同框架下引入國內定額的變更處理原則,也許是我首創,不過我覺得在國內目前造價協會對“計日工作單”支持不夠,計日工作單又在主材耗量上很難定義得好這個現實情況下,引入定額處理“清單外變更”可能是一種比較不錯的解決辦法。定額再怎么不符合現場實際,也是經過科學測定的,其中各種消耗量的測定還是有著很大的科學性,正好拿來利用。雖然會由于措施與定額的不同而與實際會有相當的出入,但這種偏差在處理“清單外”的變更這樣的事的時候,就不是什么大問題了。
FIDIC合同下我沒有操作過這種變更處理,因為要外資的領導接受定額是有難度的。但國內單價合同我一直用這個辦法。它至少給“沒有單價”的單價合同變更指出了一個處理問題的路子。不象以前,沒有了可參照的單價,大家就只能談起來看了。
第1.1.2.各方和人員
第1.1.2.1條當事方
解讀:這是一個法律定義。按法律要求,合同當事人只包括達成合同協議的簽字方。這樣合同當事人就只有兩方。國內有時候也搞三方四方合同,那當事人就是簽字的各方。
第1.1.2.2條雇主
解讀:法律意義上,法人與自然人是有著本質區別的。所以不要稱某房產公司老板為“雇主”,那要出笑話了。他是雇主人員。
關于雇主概念的另一個錯誤理解是“我是雇主我怕誰?”。FIDIC合同關于雇主人員在工程項目上的權利義務規定的很嚴密,并不是雇主人員想怎樣就怎樣。雇主很大部分的工作實際是依靠工程師進行的。即使工程師是雇主派出人員,那也不意味著雇主高層管理人員就可以隨意越過工程師直接指揮承包商。比如,房產公司老總直接越過自己派出的“工程總監”發了一個文到承包商項目部,要求他們整改某某正在施工的工程項目。這個不但是暴露了雇主工程管理水平低下的狀況給外人看,還違反了合同。房產公司老總盡可關起門來把自己的工程總監罵到臭要死,越級發文,就成了低級玩笑了。
雇主在國內也有一些特稱,應該在合同中也定義一下:招標及合同文件內的甲方,“業主”、“發包方”、“建設單位”等名稱都是習慣稱法,如果覺得有必要不妨在合同中補充定義清楚。
第1.1.2.3條承包商
解讀:國內還有“總承包商”、“施工單位”“主包”、“總包”、“總承包”等名稱,覺得有必要也可以寫進合同定義。
(考試大造價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