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竣工決算及審計
2004年7月5日十三標開始正式進入審計,先是對變更實行審查,主要是審查:a、變更是否合理,b、變更依據是否充分,c、所變更項目的風險應由誰承擔,d、變更的數量是否正確;其次是審圖紙修正單計算是否正確;最后是結合質檢資料對竣工數量進行審查。審計人員提出的主要問題為:
1.關于2.7km(K49+200-K51+900)非適土路段:(1)一是在二版施工圖(橫斷面復測后設計院重新出的圖紙)、招標圖紙中路基土石方數量表K49-K52路段都存在廢方;二是在《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工程施工合同》中都未說明十三標原設計路基挖、填是否平衡。根據以上兩點,審計人員認為十三標在招標時項目204-3宕渣路堤的單價(單價為:7.1元/m3)中已經包括因為施工中挖、填不平衡產生的外借方的風險,要求對18.8萬立方的外借方按宕渣路堤(單價為:7.1元/m3)進行計量(十三標外借方包括:單價為15元/m3的隧道開挖料利用、單價為28.66元/m3的2.7km借方回填)。(2)《招標文件》P56頁52.2條款中:如果合同中包括的任何一個支付項(即工程細目)涉及的金額(指變更后的金額)未超過合同價格的2%,而且在該支付項下實施的工程實際數量不超過或不少于工程量清單中所列數量的25%時,則該支付項的單價或總額價不應考慮其變動。因為十三項外借方分為兩個支付項:借方回填和隧道開挖料利用,所以審計人員根據此條款把“借方回填”和“隧道開挖料利用”兩項目數量分開與工程量清單數量進行比較,結果都少于工程量清單數量的25%,要求廢除關于外借方的變更。
2.《投標文件》的“實施性組織設計”中說明橋梁鉆孔灌注樁使用機械鉆孔,而實際施工采用人工挖孔,因為施工工藝的更改審計人員提出要求降低其項目單價。
3.施工圖中沒有明確標注河道常年平均水位,便對項目:陸上、水中鉆孔灌注,陸上、水中基礎挖方的區分提出疑問。
4.100章總則,十三標根據省指下發的《工程施工合同》(副本)中工程量清單進行計量,副本為復印件,審計人員所持的《工程施工合同》為正本(根據合同每頁余新名簽字為辨別)。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發現“103-4承包人駐地建設” 項目正本與副本總金額不同,正本總金額小于副本9.438萬元。審計人員要求以原件為依據,扣除了“承包人駐地建設”項目出入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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