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發生不可抗力時;一方違約(不支付工程款導致工程無法進行,停工56天后仍不支付;將全部工程轉包;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合同解除后雙方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應做好已完工程、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移交工作。
3、發包方責任: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和工程師不及時給出指令和確認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應承擔責任。
4、承包方責任:不能按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的,應按專用條款約定方法賠償。
5、爭議的解決: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兩種方式。一般爭議應繼續履行合同,保護好已完工程。停止履行合同的情況:雙方協商一致、仲裁調解、法院判決停工的。
(考試大造價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