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標范圍
《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對上述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其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
1)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2)、邀請招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對招標的其他要求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對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短于20日。
二、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
1、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公告與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同樣的事項,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2)招標項目的性質;
(3)招標項目的數量;:
(4)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
(5)招標項目的實施時間;
(6)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2.對潛在投標人資格的審查和評定
審查的重點是專業資格審查,內容包括:
(1)施工經歷,包括以往承擔類似項目的業績;
(2)為承擔本項目所配備的人員狀況,包括管理人員和主要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3)為履行合同任務而配備的機械、設備以及施工方案等情況;
(4)財務狀況,包括申請人的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
三.投標人及其資格條件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具備國家規定的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1)具有招標條件要求的資質證書,并為獨立的法人實體;
2)承擔過類似建設項目的相關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業績和履約記錄;
3)財產狀況良好,沒有處于財產被接管、破產或其他關、停、并、轉狀態;
4)在最近3年沒有騙取合同以及其他經濟方面的嚴重違法行為;
5)近幾年有較好的安全紀錄,投標當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和規定的資格條件。聯合體應將約定各方擬承擔工作和責任的共同投標協議書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給招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