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價款調整的范圍
對于以可調價格形式訂立的合同,其合同價款調整的范圍包括:
(1)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1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等造成累計停工超過8小時。
另外此處還應注意時效問題。 示范文本規定,價款可以調整的情況發生后,承包人應當在14天內通知工程師,由工程師確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若工程師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復,則視為已經同意。
五 質量和檢驗
1.承包人隨時接受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承擔由于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如:無論工程師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露或者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者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試車。
(1)單機無負荷試車。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由承包人組織試車。
(2)聯動無負荷試車。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由發包人組織試車,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
3、材料設備供應。建筑材料,構配件生產及設備購買單位對其質量負責,對方應質量驗收。
六、爭議的解決以及停止履行合同的條件
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先和解或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則可約定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雙方選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則在合同條款內應明確以下內容:第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第二,仲裁事項;第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其中關鍵是要指明仲裁委員會。
發生爭議后,在一般情況下,雙方都應該繼續履行合同,只有在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才可以停止履行合同: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節 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與處理
在施工過程中,由于發包人對原設計進行變更,以及經工程師同意的、承包人要求進行的設計變更,會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并可能造成承包人的損失,這些均應由發包人承擔,并相應地順延工期。
示范文本規定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與處理的步驟如下:在設計變更后,首先由承包人在設計變更確定后的14天內,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工程價款,其工程價款的確定方法是: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此價格確定變更價格;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價格,則可由承包人提出一個適當的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