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商場為了擴大營業范圍,購得我市×××集團公司地皮一塊,準備興建××商場分店。××商場通過招標投標的形式與××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后,承包人將各種設備、材料運抵工地開始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規劃管理局的工作人員來到施工現場,指出該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設規劃,未領取施工規劃許可證,必須立即停止施工。最后,城市規劃管理局對發包人作出了行政處罰,處以罰款2萬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發包人給予賠償。
[案例評析]
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合同屬于典型的建設工程合同,歸屬于施工合同的類別,所以評判雙方當事人的權責應依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本案中引起當事人爭議并導致損失產生的原因是工程開工前未辦理規劃許可證,從而導致工程為非法工程,當事人基于此而訂立的合同無合法基礎,應視為無效合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之規定,規劃許可證應由建設人,即發包人辦理,所以,本案中的過錯在于發包方,發包方應當賠償給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設備、材料運送費用以及耗用的人工費用等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