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術 語
2.0.1 工程量清單
表現擬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
2.0.2 項目編碼
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一至九位為統一編碼,其中,一、二位為附錄順序碼,三、四位為專業工程順序碼,五、六位為分部工程順序碼,七、八、九位為分項工程項目名稱順序碼,十至十二位為清單項目名稱順序碼。
例如:挖基礎土方:010101003001,01-附錄的順序碼-建筑工程,01-專業工程順序碼-土石方,01-分部工程順序碼-土方工程,003-分項工程順序碼-挖基礎土方。001-清單名稱順序碼-招標單位自己編-挖帶形基槽。
2.0.3 綜合單價
完成工程量清單中一個規定計量單位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和利潤,并考慮風險因素。
2.0.4 措施項目
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技術、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
2.0.5 預留金
招標人為可能發生的工程量變更而預留的金額。
2.0.6 總承包服務費
為配合協調招標人進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購所需的費用。
2.0.7 零星工作項目費
完成招標人提出的,工程量暫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費用。
2.0.8 消耗量定額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正常施工條件下制定的,生產一個規定計量單位工程合格產品所需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的社會平均消耗量。
2.0.9 企業定額
施工企業根據本企業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以及有關工程造價資料制定的,并供本企業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機械臺班消耗量。
3 工程量清單編制
3.1 一般規定
3.1.1 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編制。
3.1.2 工程量清單應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1.3 工程量清單應由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組成。
3.2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3.2.1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工程數量。
3.2.2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根據附錄A 、附錄B 、附錄C 、附錄D 、附錄E 規定的統一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
3.2.3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一至九位應按附錄A 、附錄B 、附錄C 、附錄D 、附錄E 的規定設置;十至十二位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工租量清單項目名稱由其編制人設置,并應自001 起順序編制。
3.2.4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名稱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項目名稱應按附錄A 、附錄B 、附錄C 、附錄D 、附錄E 的項目名稱與項目特征并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確定。
2 編制工程量清單,出現附錄A 、附錄B 、附錄C 、附錄D 、附錄E 中未包括的項目,
編制人可作相應補充,并應報省、自治區、直轄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3.2.5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附錄A 、附錄B 、附錄C 、附錄D 、附錄E 中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
3.2.6 工程數量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計算:
1 工程數量應按附錄A 、附錄B 、附錄C 、附錄D 、附錄E 中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
2 工程數量的有效位數應遵守下列規定:
以“噸”為單位,應保留小數點后三位數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為單位,應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字,第三位四舍五入;以“個”、“項”等為單位,應取整數。
3.3 措施項目清單
3.3.1 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具體情況,參照表3.3.1 列項。
表3.3.1 措施項目一覽表[只節選統用項目]
1 通 用 項 目
1.1 環境保護
1.2 文明施工
1.3 安全施工
1.4 臨時設施
1.5 夜間施工
1.6 二次搬運
1.7 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
1.8 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1.9 腳手架
1.10 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
1.11 施工排水、降水
3.3.2 編制措施項目清單,出現表3.3.1 未列的項目,編制人可作補充。
3.4 其他項目清單
3.4.1 其他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具體情況,參照下列內容列項。
預留金、材料購置費、總承包服務費、零星工作項目費等。
3.4.2 零星工作項目表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具體情況,詳細列出人工、材料、機械的名稱、計量單位和相應數量,并隨工程量清單發至投標人。
3.4.3 編制其他項目清單,出現3.4.1 條未列的項目,編制人可作補充。
4 工程量清單計價
4.0.1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其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合同價款確定與調整、工程結算應按本規范執行。
4.0.2 工程量清單計價應包括按招標文件規定,完成工程量清單所列項目的全部費用,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
4.0.3 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
4.0.4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應根據本規范規定的綜合單價組成,按設計文件或參照附錄A 、附錄B 、附錄C 、附錄D 、附錄E 中的“工程內容”確定。
4.0.5 措施項目清單的金額,應根據擬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參照本規范規定的綜合單價組成確定。
4.0.6 其他項目清單的金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招標人部分的金額可按估算金額確定。
2 投標人部分的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人提出要求所發生的費用確定,零星工作項目費應根據“零星工作項目計價表”確定。
3 零星工作項目的綜合單價應參照本規范規定的綜合單價組成填寫。
4.0.7 招標工程如設標底,標底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和有關要求、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工程造價計價辦法進行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