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隱蔽工程(地下室)隱蔽后,發包方事后檢查的費用由哪方負擔的問題。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北緱l法律規定,承包方在隱蔽工程竣工后,應通知發包方檢查,發包方未及時檢查,承包方可以停工。在本案中,對于校方不履行檢查義務的行為,建筑公司有權停工待查,停工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校方承擔。但建筑公司未這樣做,反而自行檢查,并出具檢查記錄交與校方后,繼續進行施工。對此,雙方均有過失。至于校方的事后檢查費用,則應視檢查結果而定,如果檢查結果是地下室質量未達到標準,那因這一后果是承包方所致,檢查費用應由承包方承擔;如果檢查質量符合標準,重復檢查的結果是校方未履行義務所致,則檢查費用應由校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