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丙公司對已完工的土建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向甲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
「案例評析」此案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是甲公司與乙廠,但乙廠在被丙公司兼并后,丙公司承擔了乙廠的全部債權債務并承接了乙廠的各項工程合同,當然應當履行原甲公司與乙廠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已完工的工程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無質量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接收該工程項目,辦理交接手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