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輪胎廠與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雙方均具有簽約主體資格,且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依法應確認為有效合同。工程竣工后,雙方驗收結算,明確了工程價款,輪胎廠扣除預付款48萬元,竣工后支付工程款22萬元,還應向建筑公司支付余款38萬元。1994年3月8日,輪胎廠又書面表示分期給付欠款。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輪胎廠拖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本應由輪胎廠承擔法律責任,但該廠已被外貿公司兼并,其債權債務應由外貿公司承擔,外貿公司拒絕付款無法律依據,建筑公司可與外貿公司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以支付工程價款,也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公司可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