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每題20分)
1、根據下列條件,回答{TSE}題:{Page}
某投資公司投資一幢政府辦公樓,決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施工單位,但招標文件對省內施工單位和省外施工單位提出不同要求,也明確了投標保證金的數額。該公司委托某建筑事務所為該工程編制標底,于當年1月6日發出招標公告,后有A、B、C、D、E等5家建筑施工單位參加了投標,投標文件規定,1月30日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但E單位2月1日才提交投標保證金。開標會由該省建委主持。結果,編制的標底為6000多萬元。A、B、C、D等四家單位的投標報價均在5000萬元左右,與標底相差近1000萬余元,這四家投標單位分別向該省建委投訴,稱招標標底的工程量計算存在夸大的問題,使標底超出實際估價近l000萬元。同時,D單位向該投資公司要求撤回投標文件,為此,該投資公司請求省建委對原投標進行復核。4月28日,被指定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對標底進行復核,并拿出了復核報告,證明確有標底工程量夸大問題,使原標底與復核標底相差近l000萬元。
由于上述問題久拖不決,導致中標書在開標三個月后一直未能發出。為了能早日開工,該公司在獲得建委同意后,更改了標底和工程結算方式,并確定B公司為中標單位。
B單位在確定投標報價方案時,擬定工程總報價5000萬元(其中:基礎工程1600萬元,工期4個月,主體工程2400萬元,工期8個月,安裝工程1000萬元,工程5個月)。
表3-3-1資金時間價值系數表 (i=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