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塔吊應安排在第31天(上班時刻)進場投入使用。這樣安排后塔吊在工作E與工作G之間沒有閑置。
問題2:考試大(www.Examda。com)
答:承包方提出的進度計劃調整方案不合理。
更合理的調整方案是:先進行工作G,后進行工作E.因為工作F的總時差為30天,這樣安排不影響合同工期,見下圖:

問題3:
答:承包方提出的各項費用補償:
(1)補償趕工費不合理,因為工作合理安排后不需要趕工(或工作J的持續時間不需要壓縮5天)。
(2)塔吊閑置補償9000元不合理,因閑置時間不是15天,而是10天。
(3)其他機械閑置補償合理,人員窩工損失補償合理。
塔吊按合理的調整方案安排時,其閑置時間比原計劃安排多閑置10天,塔吊閑置補償:600×10=6 000(元)。
應批準補償:6000+45000=51000(元)。
(考試大&*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