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施工進度計劃中,由于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臺塔吊(塔吊原計劃在開工第25天后進場投入使用)必須順序施工,使用的先后順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吊)。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業主要求變更設計圖紙,使工作B停工10天(其他持續時間不變),業主代表及時向承包方發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調整進度計劃,以保證該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

承包方提出的調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項費用數據均符合實際)如下:
1、調整方案:將工作J的持續時間壓縮5天。
2、費用補償要求:
(1)工作J壓縮5天.增加趕工費25000元;考試大(www.Examda。com)
(2)塔吊閑置15天補償:600×15=9 000(元);(600元/天為塔吊租賃費)
(3)由于工作B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關機械閑置、人員窩工等綜合損失45000元。
問題:
1、如果在原計劃中先安排工作E,后安排工作G施工,塔吊應安排在第幾天(上班時刻)進場投入使用較為合理?為什么?
2、工作B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進度計劃調整方案是否合理? 該計劃如何調整更為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項費用補償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應批準補償多少元?
(考試大*(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