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本案中,市A服務公司是發包人,市B建設工程總公司是總承包人,C建筑設計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B建設工程總公司作為總承包人應承擔責任,而C建筑設計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也應該依法分別向發包人承擔責任。總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設計和建筑安裝的理由企圖不對發包人承擔責任,以及分包人以與發包人沒有合同關系為由不向發包人承擔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本案判決B建設工程總公司和C建筑設計院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是正確的。
值得說明的是: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本案中B建設工程總公司作為總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將工程全部轉包他人,雖經發包人同意,但違反禁止性規定,亦為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