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經過招標投標程序而確定的合同總價能否再行變更的問題,這樣做是否違反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當然,如果是招標人和中標人串通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自應對其他投標人作出賠償。本案中無串通的證據,就只能認定調整合同總價是當事人簽約后的意思(包括設計變更、現場條件引起措施的變更等)變更,是一種合同變更行為。A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訴要求賠償損失不應支持。
如果沒有出現上述的施工過程的變更(應以有效簽證為準),依法律規定,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總價合同,其特征在于:通過競爭決定的總價不因工程量、設備及原材料價格等因素的變化而改變,當事人投標標價應將一切因素涵蓋,是一種高風險的承諾。當事人自行變更總價就從實質上剝奪了其他投標人公平競價的權利并勢必縱容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行為,因而這種行為是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構成對其他投標人權益的侵害,所以如屬實,A 建筑公司的主張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