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過哪些工作算是社會工作經驗?
報考條件中的社會工作從業經歷是指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收養服務、社區建設、優撫安置、社會慈善、減災救災、殯葬服務、殘障康復、就業服務、婚姻家庭、教育輔導、醫療衛生及計劃生育服務、職工權益維護、青少年服務、婦女兒童權益維護、司法矯治以及其他領域的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機構中,遵循專業倫理規范,綜合運用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幫助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群體、組織和社區,整合社會資源,協調社會關系,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促進社會和諧的職業活動。 報考條件一鍵查詢>>
社會工作者可就職的崗位有這些:
(1)公務員崗位系統,主要是指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司法、公安等職能部門中從事社會政策制定、執行等有關工作的崗位。
(2)社會保障或社會福利類事業單位相關崗位,包括老年人社會福利院、殘疾人社會福利院、兒童社會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收養服務機構、社區服務中心、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復員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軍休所等機構開展社會服務的崗位。
(3)與社會保障或社會福利相關的群團組織和相關民間組織的相關崗位,包括為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提供專業社會服務的崗位。
(4)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崗位,從事動員社區資源、服務人民群眾、解決社區問題、推動社區發展的工作。
(5)民間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工作者也可以經政府批準,建立獨立的民間社會服務機構,從事社會工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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