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東莞市社會工作專業職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道)公共服務辦:
現將《東莞市社會工作專業職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民政局
2021年10月9日
東莞市社會工作專業職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東莞市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拓寬職業發展空間,促進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發展,根據《東莞市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實施辦法》(東府辦[2021]8號)及東莞市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東莞市從事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和“雙百工程”的社會工作者(下稱“社工”),從事社會工作服務管理、教學研究和非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社工可選擇參加專業職級評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工作專業職級(下稱“專業職級”)是指持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社工根據相關條件評定的職業等級,經認定的專業職級在全市范圍內適用。
第二章職級分類
第四條 專業職級實行與國家社會工作者評價類職業資格相銜接,分為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三個層級。
第五條 依據社工的職業水平、專業工作年限、服務研究、榮譽表彰等要素對專業職級劃分等級。其中助理社會工作師分為一級助理社會工作師、二級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分為一級社會工作師、二級社會工作師、三級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分為一級高級社會工作師、二級高級社會工作師、三級高級社會工作師。
第三章評定條件
第六條 社工參加職級評定前需在東莞市社會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完成登記,助理社會工作師需持“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社會工作師需持“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高級社會工作師需持“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
第七條 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可申請評定二級助理社會工作師。
第八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評定一級助理社會工作師。
(一)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從事社會工作服務滿3年,且自評定當月起近3年內累計從事社會工作服務滿2年。
(二)自評定當月起近3年內,從事社會工作服務的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級,未開展年度考核的需由聘用單位評定為“基本稱職”以上。
(三)自評定上一專業職級等級起,在正式出版物(須有書號或刊號的紙質出版物及其附屬電子刊物)上發表社會工作相關專業研究(含服務案例、服務研究、理論研究、專業反思等)、參與市級及以上國家機關社會工作相關課題研究,或獲得市級及以上國家機關頒發的榮譽(含優秀社工、優秀社會工作案例、社會工作領軍人才等)等不少于2篇(次)。
第九條 取得“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可申請評定三級社會工作師。
第十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評定二級社會工作師。
(一)取得“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后,從事社會工作服務滿3年,且自評定當月起近3年內累計從事社會工作服務滿2年。
( 二)自評定當月起近3年內,從事社會工作服務的年度考核為良好及以上等級,未開展年度考核的需由聘用單位評定為“稱職”以上。
(三)自評定上一專業職級等級起,在正式出版物上發表社會工作相關專業研究、參與市級及以上國家機關社會工作相關課題研究,或獲得市級及以上國家機關頒發的榮譽等不少于3篇(次)。
第十一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評定一級社會工作師。
(一)取得“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后,從事社會工作服務滿6年,且自評定當月起近3年內累計從事社會工作服務滿2年。
(二)自評定當月起近3年內,從事社會工作服務的年度考核為良好及以上等級,未開展年度考核的需由聘用單位評定為“稱職”以上。
(三)自評定上一專業職級等級起,在正式出版物上發表社會工作相關專業研究、參與市級及以上國家機關社會工作相關課題研究,或獲得市級及以上國家機關頒發的榮譽等不少于4篇(次)
第十二條 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可申請評定三級高級社會工作師。
第十三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評定二級高級社會工作師。
(一)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后從事社會工作服務滿3年,且自評定當月起近3年內需連續從事社會工作服務。
( 二)自評定當月起近3年內,從事社會工作服務的年度考核為優秀等級,未開展年度考核的原則上不予評定。
(三)自評定上一專業職級等級起,在正式出版物上發表社會工作相關專業研究、參與市級及以上國家機關社會工作相關課題研究,或獲得市級及以上國家機關頒發的榮譽等不少于5篇(次)。
第十四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評定一級高級社會工作師。
(一)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后,從事社會工作服務滿6年,且自評定當月起近3年需連續從事社會工作服務。
(二)自評定當月起近3年內,從事社會工作服務的年度考核為優秀等級,未開展年度考核的原則上不予評定。
( 三)自評定上一專業職級等級起,在正式出版物上發表社會工作相關專業研究、參與市級及以上國家機關社會工作相關課題研究,或獲得市級及以上國家機關頒發的榮譽等不少于6篇(次)。其中獲得省級及以上國家機關頒發的榮譽不少于1篇(次)。
第十五條 屬首次評定的,發表研究、參與課題及榮譽情況的數量以獲得所申請評定專業職級層級的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之日起計算。已申請使用的研究、課題、榮譽等材料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章評定程序
第十六條 專業職級評定每半年組織一次,由個人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審核,市民政局復核。復核通過的發放專業職級證書,復核不通過的取消當次專業職級認定。
第十七條 專業職級評定程序:
(一)申請。社工個人根據申報要求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依據充分、真實有效。
(二)審核。聘用單位對照評定條件核查社工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將審核通過的社工名單及申請材料報市民政局。
(三)復核。市民政局對聘用單位提交的社工名單及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并將復核通過的社工名單及專業職級進行公示。
(四)認定。公示后,對社工進行專業職級認定,頒發專業職級證書。
第五章職級管理
第十八條 專業職級實行備案管理,經認定的專業職級須在東莞市社會工作信息管理系統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 社工的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登記證書到期后未繼續登記的,已評定的專業職級自動撤銷。
第二十條 社工在聘用單位年度考核中連續兩次不合格的,實行降一級處理(含跨層級降級);屬二級助理社會工作師的,取消職級認定。
第二十一條 社工的專業職級具有唯一性,專業職級變更后,原專業職級自動撤銷。
第二十二條 社工的專業職級信息定期公布,社會大眾可通過市民政局門戶網站等渠道查詢。
第二十三條 專業職級評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對專業職級評定過程或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訴。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社工專業職級認定,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社會工作職業倫理規范并造成惡劣影響;
(三)在專業職級評定過程中弄虛作假;
(四)工作中存在嚴重失職并造成惡劣影響;
(五)受到服務對象或相關單位投訴,經核查屬實達3次。
第六章組織保障
第二十五條 市民政局負責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專業職級核定工作,發放專業職級證書。
第二十六條 聘用社工的單位要支持社工評定專業職級,加強對專業職級評定材料的審核。
第二十七條 園區、鎮(街道)根據社工的專業職級落實“雙百工程”社工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八條 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組織,根據項目需求和有關要求合理設置不同專業職級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聘用相應專業職級等級或更高專業職級等級的社工,按照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等級落實社工薪酬待遇。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8日。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MZJ-2021-068)
原文鏈接:http://link.233.com/10343/zfxxgkml/qt/tzgg/content/post_36290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