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慈善組織的概念可分別查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