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民政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關于印發《濟寧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濟民字〔2019〕37 號
各縣(市、區)黨委組織部,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開區黨工委組織部,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開區社會事業(發展)局、財政分局:
現將《濟寧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濟寧市委組織部 濟寧市民政局
濟寧市財政局 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11月26日
濟寧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社區工作者的管理,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社區工作者隊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中發〔2017〕13號)、省、市委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工作者,主要包括城市社區“兩委”專職成員和由市、縣(市、區)統一招錄的全日制城市社區工作人員。
第三條 社區工作者的基本職責是: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和引導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
(二)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決議和社區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發展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社區單位開展區域性共建活動,帶領社區居民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活動,調動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努力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型社區;
(四) 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五)完成黨委、政府或者其他派出機關依法依規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招錄任用
第四條 社區工作者數量根據社區規模、人口密度、服務半徑、居民構成、轄區單位數量等因素確定。對行政或事業編制之外符合法定勞動年齡的社區工作者實行總量管理。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每300-400戶配備1人,每個社區不少于5人的標準核定總量,并在總量內統籌確定各社區具體人員數量,經縣(市、區)黨委、政府同意后,報市組織、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五條 社區工作者的錄用采取選任和招錄兩種方式。
(一)選任。社區黨組織專職成員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選舉或任命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專職成員依法選舉產生。社區黨組織書記和社區居委會主任的選任情況,應報縣(市、區)組織、民政部門備案。
(二)招錄。除選任人員外,其他社區工作者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牽頭,會同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實施。縣(市、區)制定的具體招錄辦法,應報市組織、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備案。
招錄對象應當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政治可靠,素質良好;
(2)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品行端正,工作能力強,熱心為居民服務,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協調能力;
(3)大專及以上學歷,身體健康;
(4)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
(5)社區黨務干部必須是中共正式黨員。
第六條 行政事業編制之外符合法定勞動年齡的社區工作者要與市、縣(市、區)指定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街道(鄉鎮)簽訂勞動合同。街道(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按照勞動合同等有關規定,負責管理社區工作者。街道(鄉鎮)應建立社區工作者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學習和工作經歷、勞動合同、崗位級別調整、績效考核、教育培訓、獎懲情況等。
第三章 薪酬體系
第七條 社區工作者工作薪酬體系適用于我市城市社區行政或事業編制之外的“兩委”專職成員和縣(市、區)統一招錄的全日制城市社區工作人員(在社區工作的行政或事業編制人員、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未滿3年的人員不在此范圍)。社區工作者薪酬所需資金納入市、縣(市、區)財政預算,按照事權分別予以保障。其中對城市社區“兩委”成員薪酬,市財政原則上按照50%的比例補助,并根據績效考核等因素進行分配。
第八條 社區工作者崗位與等級相對應,社區工作者崗位分為正職、副職和工作人員三類,等級為1-18級。各崗位按照社區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關專業水平等,設置相應等級。社區正職為7-18級,副職為4-15級,其他人員為1-12級,每一等級對應相應薪酬系數。
第九條 各縣(市、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在當地事業單位新入職人員平均工資的0.8-1.2之間確定社區工作者的薪酬待遇起始標準(即: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基礎性津貼+住房補貼+物業補貼),并根據事業單位工資普調情況同步聯動調整。社區工作者具體薪酬計算公式為:當地全額事業編制人員轉正定級工資×當地確定的倍數×等級對應薪酬系數。
第十條 社區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工資占薪酬總額的70%左右,績效工資占薪酬總額的30%左右。基本工資按月發放,并隨著崗位變動、工作年限增加、受教育程度和相關專業水平提高等情況相應調整。績效工資可根據考核情況,按季度、年度發放,并根據年度考核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情況,適當拉開差距。
第十一條 在年度考核為優秀或合格的情況下,社區工作者年限達到上一等級規定年限的,可以從次年1月份起提升1級工資;考核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計算為晉升等級的年限。社區工作者崗位變動的,從崗位變動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應的工資等級。
受教育程度可分為大專及以下、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大專及以下為基礎,在本崗位等級范圍內、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區工作者,本科學歷的可提高1級,碩士研究生可提高2級,博士研究生可提高3級。
通過選任方式配備的社區專職工作者,從當選次月起按崗位等級對應的標準發放薪酬。通過招錄方式配備的社區工作者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期間薪酬按擬定崗位等級的基本工資標準發放。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按等級確定薪酬。
第十二條 按照有關規定為社區工作者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本意見實施前,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社區工作者,其退休待遇由原渠道解決。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十四條 加大從優秀社區工作者中發展黨員的力度,積極推薦優秀社區工作者按程序進入社區“兩委”班子。縣(市、區)補充街道機關公務員時,一般應拿出不少于補充街道機關公務員總數20%的名額,面向優秀社區黨組織書記考錄;連續任職滿2屆、表現優秀的社區黨組織書記可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推薦優秀社區工作者擔任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
第十五條 縣(市、區)每年對社區“兩委”成員進行集中輪訓,縣(市、區)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黨(工)委分工負責,每年對社區其他工作者進行全員培訓。定期安排社區工作者輪崗交流、實踐鍛煉,不斷提高其履行職責、服務群眾、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
第十六條 支持社區工作者參加社會工作繼續教育,凡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社區工作者,都應參加社會工作職業水平考試。對獲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并按規定注冊登記的社區工作者,按照初級每月100 元、中級每月200元、高級每月300元的標準發放職業津貼。
第十七條 獲得功勛榮譽、國家級表彰獎勵、省部級表彰獎勵的社區工作者,在本崗位等級基礎上分別高定5個、2個、1個等級。已達到最高崗位等級的,以及所在社區獲得全國、全省、全市先進基層黨組織或全國、全省、全市和諧社區建設示范單位稱號的社區工作者,可根據具體情況發放一定數額的績效獎勵。具體發放辦法由縣(市、區)自行確定并組織實施。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條 對社區工作者的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以社區工作者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績廉,突出工作實績和群眾滿意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社區工作者續聘解聘、薪酬待遇、獎勵懲戒和調整崗位的依據。具體考核辦法由各縣(市、區)制定,并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出社區工作者隊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招錄的社區工作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聘用方和社區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社區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5)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6)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不適宜繼續從事社區工作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社區“兩委”專職成員有以上情形的,依法依規啟動免職或罷免程序后解除勞動合同。社區“兩委”專職成員換屆不再繼續提名或在換屆選舉中未當選的,以及任職期間被終止職務的,以書面形式告知本人三十日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行政或事業編制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市級層面建立由組織部門綜合協調,民政部門牽頭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推進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各縣(市、區)結合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社區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由街道黨工委、鄉鎮黨委負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社區指依法設立居民委員會的符合條件的社區,不含未按魯辦發〔2012〕22號文件要求進行村改居的社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分別負責解釋相關條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發后,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5日。
附件下載:山東濟寧社區工作者崗位等級及薪酬系數對照表.doc
附件
社區工作者崗位等級及薪酬系數對照表
崗位 等級 | 正職 | 副職 | 工作人員 | 薪酬系數 |
18級 | 34年及以上 | 1.54 | ||
17級 | 31-33年 | 1.5 | ||
16級 | 28-30年 | 1.46 | ||
15級 | 25-27年 | 34年及以上 | 1.42 | |
14級 | 22-24年 | 31-33年 | 1.39 | |
13級 | 19-21年 | 28-30年 | 1.36 | |
12級 | 16-18年 | 25-27年 | 34年及以上 | 1.33 |
11級 | 13-15年 | 22-24年 | 31-33年 | 1.3 |
10級 | 10-12年 | 19-21年 | 28-30年 | 1.27 |
9級 | 7-9年 | 16-18年 | 25-27年 | 1.24 |
8級 | 4-6年 | 13-15年 | 22-24年 | 1.21 |
7級 | 3年及以下 | 10-12年 | 19-21年 | 1.18 |
6級 | 7-9年 | 16-18年 | 1.15 | |
5級 | 4-6年 | 13-15年 | 1.12 | |
4級 | 3年及以下 | 10-12年 | 1.09 | |
3級 | 7-9年 | 1.06 | ||
2級 | 4-6年 | 1.03 | ||
1級 | 3年及以下 | 1 |
原標題: 濟寧市民政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關于印發《濟寧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章來源:http://www.jining.gov.cn/art/2019/11/26/art_33390_24098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