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原證券法一共240條,這次共修改166條、刪除24條、新增24條,作了較大調整完善。包括:對證券發行制度的修改完善、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取消多項行政許可、進一步規范中介機構職責履行、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擴大證券法適用范圍,增加存托憑證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管產品寫入證券法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于證券法。目前暫無期貨法。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已經形成了以國務院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為核心,證監會發布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主體,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的自律管理規則等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制度規范體系。然而,市場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
根據證監會印發的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2020年證監會還將繼續配合全國人大有關部門做好制定《期貨法》、修改《刑法》等立法工作。努力建成基礎制度更加扎實、規則體系更加完善的證券期貨監管法律制度。
期貨法具體出臺時間暫無時間表。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歷程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法定依據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1995年, 《期貨法》的起草一度列入人大立法進程。
1999年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發布。2007年3月6日公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4月15日生效。此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進行了4次的修訂。
第一次修訂時間:2012年10月24日
第二次修訂時間:2013年7月18日
第三次修訂時間:2016年2月6日
第四次修訂時間:2017年3月1日
法律是我國所有法律文件的總稱,他的級別只低于憲法。條例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法律的種類。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組織、職權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
我國金融行業法律出臺及修訂時間:
1、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歷程: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20年3月1日施行。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基金法
2003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布。2004年6月1日施行。
修訂歷程: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一號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由主席令第九號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3、商業銀行法
1995年8月通過,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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