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 (Options) 是一種金融衍生產品,賦予其持有者在未來以一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特定標的資產的權利。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期權合約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有效期內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標的資產的標準化合約。
一、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期權交易是權力的買賣,期權買方支付了期權費獲得權力,賣方將權利出售給買方從而擁有了履約的義務。
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而不必承擔履約義務,賣方只有履約義務而沒有相應權利。
期權關鍵的特征在于權利和義務的非對稱性。期權買方通過支付權利金購買了一個權利,而不需要承擔義務。但這個權利并不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如果期權買方在預定的時間內不執行這個權利,那么該期權便隨即失效,也就再無執行權利的機會。相反,對于期權賣方而言,收取了權利金,也就承擔了履行合約的義務。只有當期權合約到期之后,這份義務才會解除。
二、買賣雙方的收益和損失特征不同
買方的損失是有限的,最大損失為支付的期權費,收益卻可能很大;賣方最大的收益為獲得的期權費,損失可能遠遠超過期權費。
三、對買賣雙方保證金繳納規定不同
因為買方的最大損失僅是已經支付的期權費,所以無須繳納保證金,賣方可能損失巨大,所以必須繳納保證金作為履約擔保。對于有擔保的期權空頭,如持有招商銀行H股股票的同時也持有該股票的看漲期權空頭,可將其持有的標的股票作為履約擔保,因此,視其所持有的標的股票對期權擔保情況有可能不繳或少繳保證金。相對于有擔保期權空頭而言,無擔保的期權空頭稱為裸期權空頭,裸期權空頭必須繳納保證金。
四、從避險角度考慮,買進期權和賣出期權的功能不同
(1)買進期權可以規避標的資產的價格風險,而賣出期權只能收取固定的費用,不能規避標的資產價格風險。
(2)在規避價格風險的表現形式方面,買進期權與期貨交易也有較大的不同
五、獨特的非線性損益結構
期權交易者的損益并不隨標的資產價格的變化呈線性變化,其最大損益狀態圖是折線而不是一條直線,即在執行價格的位置發生轉折。
通過不同期權、期權與其他投資工具的組合,投資者可以構造出不同風險和損益狀況的組合策略,也可以實現期權和標的資產頭寸的相互轉換。
注:以上內容僅為信息傳播之需要,不作為投資參考。投資有風險,理財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