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粕期權合約是指由大連商品交易所制定的、規定合約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段內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相應豆粕期貨的標準化合約。買方以支付一定數量的權利金為代價而擁有了這種權利,但不承擔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賣方則在收取了一定數量的權利金后,在一定期限內必須無條件服從買方的選擇并履行成交時的允諾。
假設某投資人買入了1月到期的行權價為3100元每噸的豆粕1701期貨合約的認購期權,則在行權到期日之前,即使豆粕1701期貨合約的價格高于3100元每噸,他也有權按照3100元每噸的價格買入,期權的賣方必須無條件的履行承諾。如果在行權到期日之前,豆粕1701期貨合約的價格低于3100元每噸,買方可選擇放棄行權。
大商所豆粕期權產品行權方式采用美式期權行權方式。
美式行權方式中,買方在合約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權利;歐式行權方式中,買方只可在合約到期日當天行使權利。
豆粕期權合約通常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合約類型:分為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兩種。
合約標的:豆粕期權合約標的為在大連商品交易所上市掛牌交易的豆粕期貨合約。
合約到期日:合約到期日是合約有效期截止的日期,也可以說是期權買方可行使權利的最后日期。合約到期后自動失效,期權買方不再享有權利,期權賣方不再承擔義務。
行權價:行權價也稱執行價或履約價,是期權買方買進或賣出合約標的的價格。
合約單位:它是指一張期權合約對應的合約標的數量
行權價格間距:指的是相鄰兩個期權行權價格的差值,一般為事先設定。
交割方式:分為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兩種。
實物交割是指在期權合約到期后,認購期權的權利方支付現金買入標的資產,認購期權的義務方收入現金賣出標的資產,或認沽期權的權利方賣出標的資產收入現金,認沽期權的義務方買入標的資產并支付現金。
現金交割指期權買賣雙方按結算價格以現金的形式支付價差,不涉及標的資產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