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
證監會高度重視證券期貨立法體制機制建設,早在2003年就印發了《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試行)》,試行之后,于2008年制定了《規定》。此后,證監會又先后印發了《證券期貨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試行規則》《關于進一步完善規章規范性文件起草審查制定工作機制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實施至今十余年來,《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在近幾年進行了修改。同時,資本市場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對相關規章制定修改等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證監會落實《立法法》《條例》相關規定,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資本市場立法工作特點,開展了對《規定》的修訂完善,并于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4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修改,除將原來的“起草與審查”一章分為“起草”和“審查”兩章外,保持了原有框架結構。在條文上,由原來的40條增至41條,主要修改28條,增加5條。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加強對立法工作的領導。
如制定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要經批準,對臨時補加規章立項進行規范等。
二是按照《條例》要求修改補充新的規定。
如強調制定規章應當符合上位法規定;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要向社會公布;起草部門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章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應當進行論證咨詢,必要時進行聽證;法制機構審查規章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法制機構應當組織進行論證研究等。
三是結合實踐經驗,改進我會立法程序機制。如規定重要的或者綜合性的規章,可以由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共同負責起草;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上升至規章層面;明確法制機構在規章審查中的職責,進一步豐富審查措施手段等。
《規定》作為“規章”中的“規章”,對證券期貨規章的立改廢釋程序進行了系統的修改與完善,是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定》的施行,有助于深入貫徹民主立法與科學立法的原則要求,進一步規范規章制定修改等立法活動,保障規章起草、審查質量,提高證券期貨規章立法水平。
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提高規章質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法規匯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期貨規章(以下簡稱規章)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為履行其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職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制定并以中國證監會令的形式公布的規定、辦法等。
第三條 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修改、廢止、匯編和翻譯,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制定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制定規章,應當注重調查研究,立足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實際,增強規章的規范化程度和前瞻性、可操作性。
第五條 制定規章,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委務會議(以下簡稱委務會)審議通過。中國證監會制定涉外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務院報告。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負責組織規章的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公布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組織、督促計劃的執行;
(二)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規章草案;
(三)審查、修改規章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規章送審稿);
(四)提請委務會審議規章草案;
(五)辦理規章公布與備案事宜;
(六)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規章解釋、修改、廢止的草案或者意見;
(七)組織開展立法后評估;
(八)編輯證券期貨法規匯編。
第二章 立項
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各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向法制機構報送制定規章的立項申請。法制機構可以向社會公開征集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第九條 法制機構應當對立項申請和公開征集的規章制定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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