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證監會網站發布【第14號公告】《關于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廢止的證券期貨規范性文件包括18部。
為了做好新修訂的《證券法》的貫徹落實工作,按照《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發〔2015〕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文件要求,適應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需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十八部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現說明如下:
一是因證券期貨市場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有的文件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或者不適應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包括《關于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咨詢從業資格及證券投資咨詢人員申請咨詢執業資格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68號)、《第6號規范問答——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及其披露》(證監會計字〔2001〕67號)、《關于進一步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展的若干意見》(證監會公告〔2015〕26號)。
二是因上位法發生變化等原因,有的文件已不符合上位法規定,包括《關于進一步明確在查處非法期貨交易中職責分工的通知》(證監期字〔1998〕15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監督管理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證監會公告〔2008〕18號)、《關于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證監發〔2013〕61號)。
三是因上位法發生變化等原因,有的文件規定內容與上位法規定內容重復,或者僅是轉發上級文件,包括《關于境外中資證券類機構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8〕19號)、《關于填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附表>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31號)、《關于轉發<關于明確認定、查處、取締非法集資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的通知》(證監辦發〔2005〕15號)。
四是有的文件所規范事項已有新的規則予以規范,包括《關于批轉證監會<關于境內企業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的通知》(證委發〔1993〕18號)、《關于調整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編報工作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7〕9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期貨公司境外分支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7〕376號)、《首批投資者教育基地申報工作指引》(證監會公告〔2015〕23號)、《第二批證券期貨投資者教育基地申報工作指引》(證監會公告〔2016〕36號)。
五是有的文件所規范事項已不存在或者已執行完畢,包括《關于進一步做好清理整頓證券交易中心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1998〕57號)、《關于清理整頓證券交易中心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市場字〔1999〕21號)、《關于不得限制中介機構跨地區執行證券相關業務的通知》(證監會計字〔1999〕60號)、《關于不再實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審計要求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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