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 本準則是對從業人員的職業品德、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規定,是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是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機構是指《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機構;從業人員是指《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人員。
第二章、基本準則
第五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自覺抵制不正當交易和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交易行為和不正當競爭,維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以專業的技能,以小心謹慎、勤勉盡責和獨立客觀的態度為投資者提供服務,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從業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秘密、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重要信息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傳遞給他人,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提供的;
(二)國家司法部門、政府監管部門、協會和期貨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
(三)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必須公開的。
從業人員對投資者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后,仍應當保守投資者或者原所在機構的秘密。
第九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必須及時向投資者披露發生沖突的可能性及有關情況,并盡量避免沖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三章、合規執業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二)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
(三)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結算業務關系及由此獲得的結算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