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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2007 年 4 月 19 日證監會、財政部公布根據 2016 年 11 月 8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修改〈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是在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補償投資者保證金損失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期貨交易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投資者投資決策自主、投資風險自擔的原則。投資者在期貨投資活動中因期貨市場波動或者投資品種價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第四條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原則籌集。保障基金的規模應當與期貨市場的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 保障基金由中國證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六條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
第七條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公平救助原則,實行比例補償。